咸宁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要求,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咸宁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在信息公开受理处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咸宁市司法局网站,网址:sfj.xianning.gov.cn;
2.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咸宁市司法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咸宁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也可在咸宁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指南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咸宁市司法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咸宁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政务”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在线填写《咸宁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提交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咸宁市司法局办公室是咸宁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咸宁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十六潭路160号(泉都国际大厦)
邮政编码:437100;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联系电话:0715-8260860;
传真号码:0715-8273366;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咸宁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投诉。投诉电话:0715-826605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