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714/2022-03500 文       号 : 咸司办字[2021]1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局属各单位、高新区司法分局:
《咸宁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咸宁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咸宁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和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单位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注重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重点。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部门预算,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转;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对下属单位实施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项目经费绩效监控及评价工作;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局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由装备财务保障科负责管理,各项收支实行统一归口、集中核算和预算管理。其他任何科室(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局机关部门预算是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指导全局开展全年财务活动的文件。
第六条局机关公用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装备财务保障科根据市财政局对下年度公用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和各科室(单位)下年度工作计划需求,拟定下年度局机关公用预算,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局机关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
(一)由装备财务保障科按照项目实施的主体分别归口相关的科室(单位)编制项目预算;
(二)项目支出预算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中央、省、市文件规定;市委常委会纪要、市长办公会纪要、市政府会议纪要、市领导指示等;
(三)项目支出要结合事业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申报部门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环境影响等进行绩效评价;
(四)项目支出的内容包括项目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印刷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委托业务费、宣传费以及按规定发放的工作奖励和工作补助等。其中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的支出按规定的标准编制预算;项目设备购置、印刷费、培训费、会议费等按政府采购规定,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五)装备财务保障科根据市财政局对下年度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和各科室(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拟定下年度局机关项目经费预算,经局党委会研究审批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局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原则上下一年度内应严格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做到支出必有预算、无预算不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局机关的经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以上收入均纳入局机关部门预算,由装备财务保障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条局机关各项收款收费由局装备财务保障科统一收取。各项收款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立收款收费项目,不得自制、自购票据。禁止乱收费和超标准收款收费,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收款收费。
第十一条装备财务保障科应建立收款收费票据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票据领用时间、数量和收款收费总额,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范围:局机关经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等,主要用于保障局机关在职及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机关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和开展业务工作必需的各种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人员支出的开支对象和开支标准由局政治(警务)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支出。
第十四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退休人员支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物业补贴、优抚及抚恤生活补助等。开支对象和开支标准由局政治(警务)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支出。
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由局政治(警务)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支出。
住房公积金由装备财务保障科根据干部职工工资标准按规定测算,并按时缴纳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品邮寄费、办公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委托业务费、宣传费、工会经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保洁、保安支出等)、房屋办公设备的维修、办公家具及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及专用材料购置、公务用车购置等保障局机关基本运转的支出。
第十六条各科室(单位)日常办公用品按月申报采购计划(局领导由装备财务保障科申报),装备财务保障科审核后,统一定点采购。水电费、邮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耗材、办公家具及设备购置、房屋建筑物维修等,由装备财务保障科负责核准支出。
第十七条印刷费是指印制文件、资料、书刊、信封及装订资料等支出。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报装备财务保障科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经向政府采购协议单位公开询价后,签订印刷合同,确定印制厂商,申请科室(单位)验收并在送货单据上签字确认。制度牌、奖牌、宣传牌等制作,参照印刷费统一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差旅费包括因公出差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管理按照《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标准执行。严格履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出差前到局办公室如实填写《咸宁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并报单位相关领导批准,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通知、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发票、住宿费发票、住宿清单、就餐发票等原始凭证附件。其中,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机票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包干报销,自行就餐后索取进餐发票作为报销附件,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工作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向接待单位交纳的伙食费或相关交通费用,由接待单位开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交费凭证(不作报销依据,只作为报销附件),凭交费凭证领取伙食补助或市内交通费。到单位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因公到县(市、区)、乡镇及有关部门出差的,除接待单位安排一次工作餐后,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到村组开展公务活动一律实行“零招待”。自行就餐有困难需村级组织或村民协助解决的,必须据实足额交纳伙食费,由村组或村民出具收款凭证(应明确就餐单位、人员、地点、实际就餐金额、实际交费金额、并由村级组织、村民确认签字盖章),作为交纳伙食费依据。
第十九条会议费包括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会议费的管理按照《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类会议应本着“精减、高效、节俭”的原则,召开方式充分运用电话电视、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优先在内部会议室或场所召开,确需在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在标准内据实结算报销,各类会议经费支出不得未经批准或超预算、超标准。
会前履行事前审批手续,会议召开科室填写会议计划执行审批单和事前请示报告,审批单由办公室、财务部门、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事前请示报告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会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事前请示报告、审批表、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结算发票及费用明细、公务卡签购单(POS机小票)等原始凭证附件。会议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培训费包括组织培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授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培训费的管理按照《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培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初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定额标准内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标准内据实结算报销,举办培训时间较短、不安排统一住宿的培训班,应将综合定额标准中的住宿费项目扣除后作为培训费开支上限。各类培训经费支出不得未经批准或超预算、超标准,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
培训前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培训组织科室填写计划执行审批单和事前请示报告,审批单由办公室、财务部门、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事前请示报告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培训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事前请示报告、审批表、培训通知及实际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服务单位或培训机构提供的结算发票及费用明细、授课人员劳务发票及职称证明、公务卡签购单(POS机小票)等等原始凭证附件。培训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公务接待费包括接待来我局开展公务活动人员的工作餐费开支。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咸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中基本公用经费的2%。公务接待实行单位对口接待,部、厅领导、市州和县(市、区)局长、无对口单位的公务接待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指定有关科室负责接待;其他公务接待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科室自行安排接待。
公务接待应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由承办科室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实施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报销时提供财务票据(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公务卡签购单(POS机小票)、菜单等原始凭证附件。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值班),可以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加班(值班)误餐费,报销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照《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加班(值班)误餐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报销上限标准为每人每餐40元。工作人员加班(值班)应先经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加班(值班)误餐报销审批表,报销时提供加班(值班)误餐补助审批表、就餐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等支出。公车使用严格按照《咸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公车使用前需通过钉钉提出公车使用申请,经过流程审批后由装备财务保障科统一派车。车辆燃油实行“一车一卡”单车核算,按规定的加油量在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油站统一采购,并使用公务卡结算。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加油。报销车辆燃油费须提供发票、充卡结算凭证、用车申请明细、司机出车燃油使用清单等原始凭证附件。公务用车保险、维修支出均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政府采购备案,向政府采购协议单位公开询价后,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报销车辆维修费用还需提供维修申请、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附件;报销车辆保险费还需提供审批报告、合同(协议)等原始凭证附件。公务用车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由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按程序报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管理,每台车辆均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执行公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用车人、地点、里程等),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驾驶员出差按差旅费规定、程序和标准领取补助,每年对驾驶员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工会经费按预算批复的指标拨缴市总工会。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基本工资收入)的千分之五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缴纳会费,市总工会返还局机关留用经费和按照会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计提的会费,由局机关工会按照《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支出。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独立核算。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根据费用规格按程序报领导审批,按年度对工会经费开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专家授课费及评审费等。搬运物资、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报销时需提供审批、合同、劳务费发票等原始凭证附件。专家授课费标准按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执行,报销时应提供活动方案、授课人姓名、技术职称,及劳务费发票等原始凭证附件。评审费是指聘请评委开支的劳务费用,评审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天以内,评审费支出标准严格按照《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报销评审费时,应当提供评审计划审批文件、评审通知、签到表、劳务费发票等原始凭证附件。
第二十五条党建活动经费支出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支出,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履行事前审批手续,支出标准严格按照《咸宁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其他零星费用是指办公耗材及办公用品采购、宣传费、广告费、购买服务费、不需要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等费用。办公耗材及办公用品由装备财务保障科年初按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统一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协议供应商采购。按月或季收集汇总各科室采购需求,集中填写事前审批单或起草请示报告,按程序报批后,统一采购、登记、分发、结算,报销时还需提供有各科室签字确认的且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附件。宣传费、广告费报销时,需提供事前审批报告、询价手续、合同协议及明细清单等附件。购买服务费需根据服务类别按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经领导审批后,签订服务合同,报销时提供审批报告、政府采购手续、发票、合同等原始凭证。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维修、装修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审批报告,合同协议、发票、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及验收资料等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项目支出是指局机关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各责任科室(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配合做好项目经费的绩效监控及评价工作。报销项目支出中与基本支出类别相同的具体费用时,按基本支出对应的具体费用报销规定执行。其他报销事项,均需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原始凭证附件。
各科室(单位)执行项目经费支出时,应事前提出实施方案,并商装备财务保障科编制经费支出明细预算,按权限审批后执行。年初预算未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开支的项目经费,须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费支出程序
坚持财务开支事项事前审批、财务报账手续事后审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上会研究等制度规定。各类经费支出一律履行事前书面报告审批制度,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同意。支出事项完成后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发票、结算清单等),及时收集相关附件(政府采购单、事前审批单或书面申请报告、会议纪要等),由经办人按业务类别规范填制《单据粘贴单》或《差旅费报销单》等单据并签名,经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装备财务保障科审核岗位人员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按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由财务人员核准报销。经办人要及时查询发票真伪,财务人员要复查发票真伪,认真核对相关凭证和审批程序。经局办公会和局党委会审议事项报销时还需提供会议纪要。按“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实施办法的要求需进行事项报告的,在事前审批的基础上,报局党委会审议决定后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报告,审核通过后实施,再按事后审批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各类经费支出实行一事一报,经办人员应及时归集相关原始凭证,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因客观原因不能一次完成报销的,分次报销时应提供审批附件的复印件。原则上业务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取得相关票据及凭证后的一个月内应完成报账工作,除大型项目跨年度建设等特殊情况外,当年票据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凡跨年超期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财务人员应按时按规办理财政资金结算。每月5至24日为报账日,出纳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录入,由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收付结算业务。财务人员应及时办理工资核发,工资于当月10日之前发放,按月发放伙食补助,按月缴存社保、公积金等,按年度缴存医保。
第二十九条财务支出票据责任界定
依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销凭证签署审核意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装备财务保障科为局机关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局机关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凡纳入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护)费等,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除按规定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结算具体实施按《咸宁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和现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签名的公务卡签购单(POS机小票)等用卡凭证,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不得予以报销。
第三十一条局机关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次性支出500元以下的由局装备财务保障科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500元至1万元的,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1万至2万的,由局长审批;一次性支出2万-5万的,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决定;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的,报局党委研究审议决定。按“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实施办法的要求,重大财务事项及单笔大额资金开支(10万元以上,人员经费等固定开支除外)应按程序提请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向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报送《“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资产是局机关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现金应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管理,银行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财务印鉴、印章及票据(空白支票与发票)必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别管理,即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印章和票据,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会计人员在严格审查票据填写内容、金额后,方可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局机关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付、应收款等待结算款项。应当严格控制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四条局机关存货是指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备的各种物资,包括材料、燃料、印刷制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统一由装备财务保障科负责管理。存货要严格执行存货的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由装备财务保障科统一负责配置、登记、盘点、处置、日常管理和账务核算,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装备财务保障科应及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更新“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定期对资产组织清查,对需要报废的资产及时审核后严格按程序处置。各科室(单位)设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并配合装备财务保障科进行统一清查盘点,制定资产一览表,对固定资产落实到专人专用保管使用登记。发生人事变动时,制作交接清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和《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和维修标准(试行)》,按科学规范、从严控制和保障单位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装备财务保障科根据配备标准和各科室(单位)配置需求,合理确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预算下达后,由装备财务保障科按计划实施政府采购。购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建卡建账手续,货款结算和固定资产核算。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单位提供有关单据交装备财务保障科入账,不能确定价值的,根据资产情况估价入账。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须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办理,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划拨和报废等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置手续。
第三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局机关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局机关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费收支总表、收入明细表、基本支出明细表、项目支出明细表、基本情况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四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项目经费使用以及资产变动的情况,对年度内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大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三条装备财务保障科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认真进行财务分析,每月10日前出具财务报表,每季度向局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公示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财务监督是指局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其所属预算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局机关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五)加强对代管资金的清查,对不属于我局管理范畴的协会资金实行脱钩管理。
第四十六条局装备财务保障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督,配合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进行检查、审计;每年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会计事务所)对机关及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审计。
第四十七条财务人员在财务监督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对在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局领导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对于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各项收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财务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政府采购和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十八条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做到应采尽采。对列为集中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局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政府、财政和由关部门建设项目文件要求执行,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局机关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装备财务保障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