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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

索引号 : 011336714/2020-1339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咸宁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0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 结合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十九大加强社区治理部署,现就统筹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统筹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总抓手。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结合基层治理,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市、县、乡、村(居)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便捷、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基本实现。

二、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平台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立足“法律事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律服务指引和提供”的平台建设功能定位,统筹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打造咸宁特色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行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融合建设、一体化管理。坚持服务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质量效果提升并重,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资源相结合,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一体化融合发展,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努力为我市人民群众提供普惠、便捷、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

(一)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四级实体平台建设

推进实体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以县(市、区)、乡镇(街道)为重点,因地制宜,通过融合资源,采用“3(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X”建设模式,实现将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窗口。在村(居)一级,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室工作,在村(居)委会或当地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促进村(居)委会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联合人民调解、社区治理力量,及时解决矛盾纠纷,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县两级实体平台履行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指挥协调职能,统筹辖区内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及行政行业监管力量,形成优势资源聚焦、管理手段先进、功能设施完备、服务质量优良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12348”热线平台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受理工作要

求,加强我市12348热线平台建设,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投诉建议等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在线咨询解答、服务办理、任务指派、监督回访、统计分析、工单办理等功能。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110”等政府公共服务和紧急求助类热线之间的协作,建立衔接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

(三)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发挥网络平台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在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基础上加强网络设施配套、信息化建设,联通互联网、政务内网,打造优质网络平台,不断完善咨询、查询、宣传、办理、监管等基本功能,满足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要求,推动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一体服务、一体监管、一体保障、全面融合。逐步建成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综治、信访、民政、残联、人社等部门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协调顺畅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

二、制定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清单

做好社会公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征集研判工作,围绕法律援助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服务、基层调解服务、律师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服务、商事仲裁服务等,制定我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清单,细化项目,规范流程,制定标准,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可量化、可评价。将基本性、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清单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

三、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一)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场所阵地和制度建设,打造“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将涉及劳动保障、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加强人民调解,巩固和规范村(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健全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大力支持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范围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均衡发展。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引导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欠发达地区流动。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居)法律顾问选聘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引导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支持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外地、市级法律服务机构到服务人才欠缺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欢迎外地法律服务机构选派优秀人才,通过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人才欠缺的县(市、区)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基层、欠发达地区引进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人社局)

(三)充分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列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推进公共法律便民服务窗口无障碍环境建设,建立健全维护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单亲母亲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制度。积极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建设多功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进一步健全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司法求助制度,明确特定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加强公证、司法鉴定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逐步完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忆中、市人社局、市残联、团市委、市妇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积极为促进司法公正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基层法律服务、仲裁等法律服务职能,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完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程序。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办案的衔接,健全鉴定人终身负责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发挥案例的规范、指导和服务作用。完善调解、仲裁、公证、信访等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

(五)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围绕党中央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打好三大攻坚战、“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统筹优化专业法律服务资源,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代理,为我市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健全涉外公证、鉴定请示报告、质量管理机制,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提升仲裁机构服务质量,在我市自贸区、开发区打造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优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局)

(六)积极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引导支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提高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促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降低法律风险和成本,保障政务活动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

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机制

(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市司法局要负责牵头抓总,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谋划、整体设计和协同推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管理办)

(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运行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运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要加大行政执法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确保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

(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工作机制。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指标,推进实施方案制定、建章立制、中心站点建设、社区法律顾问覆盖、服务信息采集、资金保障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将其纳入全市绩效管理和法治咸宁建设考核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测,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保障。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员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培养壮大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研究制定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培养制度和支持计划,建立奖励、表彰、培训鼓励机制。探索实行人才招录和管理的差异化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一事一议等办法,建立一支规模适当、专业精通的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性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加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坚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科技保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相结合,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推广应用智能法律服务技术,通过人群精准分类,动态评估不同人群的法律需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管理办)

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责任、统筹建设、协同推进、狠抓落实。(责任单位:委政法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二)加强督办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考评办法和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委政法委、司法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借助各类媒体,突出以案释法,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使广大群众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观念深入民心,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市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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