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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值班律师值班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714/2025-23029 文       号 :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值班律师值班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印发咸宁市值班律师值班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司法局

202591


咸宁市值班律师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值班律师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咸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值班的值班律师。

条  严格遵守各值班点的工作时间,严禁出现迟到、早退、无故离岗等情况

条  因故需离开值班点,值班律师要向律师事务所汇报,由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接替值班,并同时报备值班点负责人。在接替律师未到岗前不准离岗。

条  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各值班点的管理,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值班期间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仪表整洁大方,语言文明12348值班律师严格遵守省热线中心制定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话术》规范,使用统一问候语和结束语。

条  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应当做到态度热情、解答认真、有问必答严禁出现不耐烦、讽刺、侮辱、辱骂咨询群众等情形。   

条  解答法律咨询问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适用法律准确,立场客观公正;要引导咨询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方式解决争议理性表达诉求。

条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在法律咨询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对法律服务咨询范围内的问题不得搪塞推诿对超出法律咨询服务范围的应告知其不属于咨询范围,引导其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咨询。

第十条  解答法律咨询时,应当向咨询群众进行风险提示告知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和借鉴

第十 提供咨询完毕后,要如实填写咨询登记12348热线值班律师接听电话完毕后,所有来电均要求填写工单工单内容准确反映咨询群众咨询事项及值班律师的解答要点。同时对留言管理电话作出回访记录。

第十条  12348热线值班律师要爱护坐席软硬件设施及时报告坐席设备故障问题。严禁擅自删除、修改系统文件、系统设置和坐席软件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安装软件、共享计算机文件。

第十 严禁在值班时间接受咨询群众的委托,不得以值班律师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做任何有损群众合法权益的事情。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要配合市司法局指派律师到各值班点值班(12348热线不得安排未经专门培训的律师值班),负责督办值班律师按时到岗。

第十六条 值班律师出现迟到、早退、离岗等情况的,按50元/次扣发补贴,超过半天未到岗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并通报批评,报律师工作科备案。

值班律师被投诉,经核实为有效投诉的,向所在律师事务通报,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值班律师在值班工作中表现突出,被咨询群众来信来电表扬的,给予通报表扬,并报律师工作科备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59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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