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实施方案
索引号 : 011336714/2021-3949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咸宁市“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1-30 10:49:0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咸宁法治乡村建设,为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主动融入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找准履职尽责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的职能作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乡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增强乡村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二)目标任务。通过持续扎实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夯实基层治理基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覆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髙,乡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1.加强乡镇(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站(室)规范化建设。整合资源,统筹兼顾“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推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发挥司法所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为乡村群众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逐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流程,规范服务内容,实行法律服务“全科医生”制度,为基层组织、乡村企业和群众提供“贴近式”法律服务。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开设“12348”法律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服务工作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律师工作科)
2.拓展乡村法律服务覆盖面。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普惠性。加大市级“12348”热线坐席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在乡镇司法所配备“云律所”、法律服务机器人,推动司法行政APP、微信小程序等服务功能汇入各级政务服务端口。开拓新的乡村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获得感。重点围绕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农业产业链条和产业体系等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制订工作,主动为农业订单合同、农民外出务工合同、土地转包、租赁合同等各类农业合同提供起草、审查服务,实现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后法律救济并重。围绕全省乡村振兴“65432”重大行动,进一步加大为基层党委政府法律服务力度,提高依法实施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律师工作科、装备财务保障科、办公室、市律师协会)
3.发展乡村法律服务力量。引导、支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开展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流动公共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大力促进县域律师行业发展和公证服务能力提升,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管理。进一步加强行业党建,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扩充公共法律服务团力量,在辖区乡村开展巡回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引导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教师等专业人员参与乡村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充实乡村法律服务力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二)促进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4.开展“法援乡村惠民生”活动。推动将涉及农民工和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土地纠纷、养殖种植、环境污染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农村高龄、失能、失独、空巢老人,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妇女,重度残疾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致贫户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推广“崇阳模式”,将“一村(社区)一律师”确定为法律援助联络员,设立重点对象服务快捷通道,实现“一天办”、“一次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畅通“三农”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重点办、协作办”。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引导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为受援人减免公证费、鉴定费。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活动,建立健全异地协作机制,妥善办理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交办案件,及时为农民工排忧解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5.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体系检查”和“五个一”活动。开展法律顾问“全覆盖体系检查”,确保村居法律顾问聘请率达到100%,工作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有力,提供的法律服务专业、及时、高效。实施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活动,支持引导每位村居法律顾问办理一件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开办一场“乡村振兴法治课堂”、服务一次乡村换届选举、参与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举办一场涉农法律咨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市律师协会)
6.开展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聚焦农业农村重点产业项目,组织各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乡村企业进行“一对一”的对接,开展法治体检,宣讲涉农法律政策,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帮助企业防范化解风险,妥善化解乡村企业遇到的法律难题和矛盾纠纷,协助乡村企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于经济重镇、强镇,组织专业团队,探索开展重点行业“法治体检”,形成高质量行业性法治体检报告,供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市律师协会)
7.开展“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结合“司法行政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积极开展我省“100+100党支部结对”活动,推动我市党建工作强、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结对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党支部,由熟悉乡村法律事务的党员律师为村“两委”和村民对口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村组织的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来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提升基层法治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市律师协会)
8.开展“公证进乡村”活动。大力推进公证服务向乡村延伸,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全面设立公证咨询联络点,引导群众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进行公证法律咨询、业务办理预约等服务。优化公证服务方式,通过视频公证、巡回办证、定期办证等,实现农村群众申办公证“就近办”。依托村(居)法律顾问和“法律明白人”广泛宣传公证制度,引导农村群众积极运用公证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律师工作科、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
9.开展“鉴定机构进农村”活动。积极推进鉴定机构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提供及时便利的鉴定咨询、指引服务。积极支持美丽乡村建设,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对涉农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等导致的环境资源案件,引导提供优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积极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对涉及经济合同、产权归属、个人信贷等纠纷,及时引导提供文书、痕迹等鉴定服务。(责任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科、市司法鉴定人协会)
(三)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10.开展主题普法宣传。在乡村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主题宣传活动,提高“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在乡村的制度化水平,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在每年5月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制定出台涉农普法责任清单,推动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责任落实,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广泛开展涉农民生保障、扶贫开发、农村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11.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深入开展国家、省、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乡村(社区)依法治理,推广积分制。开展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建设模范守法家庭,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12.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在每个行政村,重点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妇联执委、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退役军人等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制定“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对“法律明白人”候选对象进行培训和考核,对“法律明白人”法治素养、工作能力和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发挥基层社会“法治带头人”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13.加强乡村法治文化建设。扩大法治文化阵地覆盖面,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广场、长廊和法治文化墙等法治文化实体阵地,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体现法治元素,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融合发展,基本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组织开展法治文化惠民行动,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化下乡和进社区活动,提高农民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素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四)推动乡村矛盾纠纷依法化解
14.加强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推动乡镇和有条件的村调委会配备至少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严格落实村调委会每周一次、乡镇调委会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各类矛盾纠纷风险隐患。推动形成以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骨干,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调解小组和信息员为依托,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的网络化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15.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衔接联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人才资源共用、互邀参与调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完善“三调对接”,深化“诉调对接”“警调对接”工作,通过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体系,建立健全预警排查、信息通报、协商会办、情况反馈、联席会议等协调联动机制,构建完善的调解体系,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16.提升涉农矛盾纠纷化解质效。坚持扎根乡土生活,及时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型纠纷。认真研究和把握新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特点和规律,积极拓展农村人民调解领域,重点做好土地承包流转、征地拆迁、民主管理等纠纷的调解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自觉将司法行政工作纳入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大局之中。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普法、律师、人民调解等部门共同参与、上下协同的工作机制。要把专项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活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科、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
(二)强化工作指导。专项活动为期三年(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要定期专题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路子和新方法,提高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司法行政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开辟活动专栏,全面宣传专项活动的创新举措和实际成效。要及时总结鲜活经验和成功做法,选树表彰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放大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效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教育培训科、办公室、局机关相关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