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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714/2022-39085 文       号 :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以及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的实施,现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指导思想

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组织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基层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基层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建强队伍,明晰培养目标

法律明白人”优先从村(社区)干部、妇联执委、儿童主任、人民调解员、网格员、驻村(社区)辅警、驻村(社区)法律顾问、中共党员、村(居)民小组长、退役军人、“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致富能手等具有较高法治素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居)民中遴选。全市各地同步规范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到2022年底,全市每个村(社区)至少遴选3名“法律明白人”。到2025年,全市每个村(社区)至少培养3名“法律明白人”。各地可根据乡村(社区)分布、农村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法律明白人”培养数量目标,逐步实现“法律明白人”全覆盖。    

三、精准把握,注重培养使用

各县市区司法局承担本地“法律明白人”培养的主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乡村(社区)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明白人”的遴选、培训、使用、管理、考核等依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附件1)执行。各县市区司法局经任前培训、上岗考核等程序,对考核合格的“法律明白人”颁发司法部统一规范的证书和徽章,登记造册后将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村(社区)“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和使用,提高“法律明白人”法治素质和服务水平,牵头对“法律明白人”开展集中培训(轮训),确保每人每年完成不少于8课时的学习,在2025年之前,分批组织完成集中培训(轮训)工作。

四、突出实效,加强考核管理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重视日常管理,建立好村(社区)“法律明白人”档案库,积极引导“法律明白人”增强法治实践能力,当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员、社情民意的信息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法律服务的联络员、基层事务的监督员。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落实“法律明白人”年度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及时掌握“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治实践等工作情况,及时记录归档,并会同村“两委”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强化动态管理,坚持正向激励,将工作表现优秀、工作成效突出的“法律明白人”优先列入普法工作表彰、表扬范畴,对不认真履职,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及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担任“法律明白人”属于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给“法律明白人”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五、落实责任,强化指导督办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协调,把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情况作为加强基层普法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精准有效普法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突出抓好遴选培育、使用管理、作用发挥、机制保障等关键环节,推动形成“建管用”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助力提升我市村(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要加大村(社区)“法律明白人”的培养力度,制定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宣传培育工作经验、特色亮点,挖掘选树先进典型,鼓励各地探索打造以优秀“法律明白人”名字命名的“工作站(室)”,努力形成一批叫得响、立得住、传得开的“亮丽名片”。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制定本地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实施方案,并尽快完成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遴选工作,于1223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花名册(附件6)以及开展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总结(盖章纸质版及电子版)。

联系人:李华钰 电话:8267086

电子邮箱:xnpufaban@163.com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十六潭路160号咸宁市司法局713办公室

附件:1.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统一格式的通知

3.关于推进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通知

4.“法律明白人”档案卡

5.乡镇(街道)“法律明白人”评选推荐汇总表

6.年度县(市、区)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花名册

7.“法律明白人”年度考核表

咸宁市司法局


附件1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推进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着力培养一支群众身边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队伍,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供基层法治人才保障,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乡村“法律明白人”的遴选、培训、使用、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规范所称“法律明白人”,是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靠党组织统筹推进“法律明白人”遴选培训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群众。以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为导向,在群众中培养“法律明白人”、培养服务群众的“法律明白人”,聚焦解决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升法治素养。

(三)坚持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力量,着力构建多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坚持分类施策、注重实效。遵循基层法治建设客观规律,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拓展延伸工作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有重点、分步骤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提高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三、培养目标

2025年,“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普遍开展,每个行政村至少培养3名“法律明白人”,基本形成培养机制规范、队伍结构合理、作用发挥明显的“法律明白人”工作体系,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分布、农村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法律明白人”培养数量目标,逐步实现村民小组“法律明白人”全覆盖。

四、“法律明白人”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具有较好的法治素养;

(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

(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语言表达能力和接受教育能力;

(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引领带动身边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法律明白人”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以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惠民富民政策;

(四)参与乡村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及时收集和反映群众法律需求,引导群众用好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带动周边群众提高法律意识;

(六)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七)依托村“法律之家”、“百姓说事”、“屋场会议”、“圆桌会议”等民主协商途径,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融合;

(八)适合当地“法律明白人”承担的其他职责。

六、“法律明白人”的遴选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村民自荐或者村“两委”推荐、考核上岗程序,认定“法律明白人”。

(一)遴选对象

法律明白人”优先从以下人员中遴选。

1.村干部;

2.村妇联执委、儿童主任;

3.人民调解员;

4.驻村辅警;

5.网格员;

6.村民小组长;

7.中共党员;

8.“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9.致富能手等各类人才;

10.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

(二)遴选程序

1.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民自荐或者村“两委”推荐;

2.村“两委”汇总提出“法律明白人”初选对象并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后,将名单报送至乡镇司法所;

3.乡镇司法所对村“两委”报送的初选对象进行初审核实,经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规范规定,经任前培训、上岗考核等程序,确定“法律明白人”名单,报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七、“法律明白人”的任前培训及上岗

(一)任前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对“法律明白人”人选进行任前培训,结合拟承担的主要职责,开展法律知识、法治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上岗考核。

(二)上岗

经考核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正式确定为“法律明白人”,颁发证书和徽章,并登记造册、建档立卡。证书和徽章规范样式由司法部统一规定。

法律明白人”名单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所在村公共场所公布。

八、“法律明白人”的使用

(一)引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引导“法律明白人”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依托农贸会、各类集市、圩场、家庭聚会等场合,通过走村串户等方式,积极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知识和党的政策,讲述身边法治故事,组织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二)支持参与基层依法治理

引导“法律明白人”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更好发挥作用,依法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吸纳优秀“法律明白人”成为基层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开展收集社情民意、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法律服务、辅助基层社会治理、参与法治创建等活动。

(三)鼓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法律明白人”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创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为“法律明白人”搭建实践服务平台

1.业务指导。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实践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

2.资料查阅。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等阵地,建立法律图书柜(角),及时更新书籍,为“法律明白人”查阅法律条文提供便利。

3.实践场所。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基层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点)等资源,建立“法律明白人”法治实践工作站,为“法律明白人”学习培训、履行职责等提供支持和保障。

九、“法律明白人”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法律政策知识

1)习近平法治思想;

2)宪法;

3)民法典;

4)乡村振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疫情防控、生态文明、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应急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农药及种子安全与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防范非法集资、防范电信诈骗等常用法律法规;

5)党的涉农政策。

2.法治实践能力

重点培养法治宣传教育能力、社情民意信息收集能力、公共法律服务引导能力、矛盾纠纷调处能力。

3.道德品格教育

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家风家训学习,教育引导“法律明白人”讲道德、守规矩、重家风。

(二)培训方式

1.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对“法律明白人”开展集中培训(轮训),确保每人每年完成不少于8课时的学习辅导。

2.在集中培训(轮训)的基础上,各地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培训方式。

1)网络教学。依托全国智慧普法统一平台,建设“法律明白人”网校,为“法律明白人”提供网络自主学习、法律知识在线咨询等服务;

2)现场教学。组织“法律明白人”参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文化基地,观看法治文艺演出等,提升法治素养;

3)法治实践观摩。组织“法律明白人”现场观摩人民调解、法院庭审、村民议事等,提升法治实践能力。

(三)培训保障

1.指导示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法律明白人”示范培训班。

2.培训师资。各地要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整合普法讲师团成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才资源,建立“法律明白人”培训师资库,加强师资建设。

3.编写教材。全国普法办牵头组织编写“法律明白人”普法读本,作为培训教材,同时开发数字教学资源。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编写特色培训教材。

十、“法律明白人”的管理

(一)日常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律明白人”档案,加强档案台账管理。

乡镇司法所要加强与村“两委”的衔接,及时掌握和了解“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治实践等工作情况,并予以记录归档。

(二)评价激励

实行“法律明白人”年度考核评价制度。乡镇司法所会同村“两委”提出“法律明白人”考核评价意见,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将工作表现优秀、工作成效突出的“法律明白人”,列入普法、乡村治理等工作表彰范畴;在发展和培养党员、村干部,聘用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时予以优先考虑;通过名单共享、信息增信等方式,在涉农贷款、技术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动态清退

加强对“法律明白人”的动态管理。“法律明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两委”向乡镇司法所提出清退意见,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予以清退,注销证书、收回徽章,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2.不认真履职,经提醒仍不改正;

3.出现其他不符合“法律明白人”基本条件的情形。

被清退的“法律明白人”,应当及时从所在村公告的“法律明白人”名单中删除。

十一、保障实施

(一)组织领导

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作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把“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情况作为加强基层普法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精准有效普法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督导检查。

(二)协调联动

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列入乡村人才振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事项,定期组织研究。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加强对“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优化师资力量、落实培训任务,加强督促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作为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内容,依据职责积极推动。

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参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责任,推动“法律明白人”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保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为“法律明白人”履行工作职责、参与基层治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担任“法律明白人”属于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给“法律明白人”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四)选树典型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将“法律明白人”先进典型纳入普法工作表彰、表扬范围,按要求开展好表彰、表扬工作。

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培育“法律明白人”的成功经验、特色亮点,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成效,宣传“法律明白人”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各地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统一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与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21]72号)规定,司法部制定了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的统一格式,现予公布启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村“法律明白人”经规范程序确定后,由所在地县(区)司法局发给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

二、县(区)司法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实用易行、节约成本的原则,统筹组织好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的制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矢量制作文件可于智慧普法平台(http://legalinfo.moj.gov.cn/pub/sfbzhfx/index.html)免费下载。

三、乡村“法律明白人”证书、徽章供“法律明白人”履行职责、参加培训等活动时使用、佩戴。当事人不再担任乡村“法律明白人”的,县(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注销证书、收回徽章。

全国普法办公室

2022315

附件3

关于推进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

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公室印发的《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推动我省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稳步实施,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法治社会、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全省“八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工作。要推动党委政府落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作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情况作为加强基层普法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精准有效普法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督导检查。形成党委领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促进我省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不断向纵深推进。

二、把握目标,明确实施步骤

2025年,实现全省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培养3名“法律明白人”,各地可根据本地乡村(社区)分布、农村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确立“法律明白人”培养数量目标,逐步实现村民小组、社区“法律明白人”全覆盖。各地司法局结合实际研究部署推动本地“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各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法律明白人”培养的主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乡村(社区)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步骤主要包括遴选推荐、任前培训、上岗发证、登记造册、管理使用等,具体执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普法办公室印发《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

三、制定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做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训工作。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训方式分三类,一是集中培训(轮训)。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对“法律明白人”开展集中培训(轮训),确保每人每年完成不少于8课时的学习,争取在2025年之前,分批组织完成集中培训(轮训)工作。二是示范培训。省厅及市、州司法局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法律明白人”示范培训。三是网络培训。各地可以依托湖北省智慧普法依法治理云平台,建设“法律明白人”网校,组织“法律明白人”开展线上培训。

四、加强管理,注重突出实效

抓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骨干队伍建设,注重通过群众推选等形式,确保“法律明白人”在当地群众中有良好口碑和较高威望,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在群众中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法治精神在基层广泛传播。要建立“法律明白人”档案,加强档案台账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治实践等工作情况,并予以记录归档。

五、严格考核,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要建立“法律明白人”考核评价机制,从法治素养、业务培训、履职尽责等方面加强对“法律明白人”的考核,将工作表现优秀、工作成效突出的“法律明白人”,列入普法、乡村治理等工作表彰范畴;在发展和培养党员、村干部,聘用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时予以优先考虑;通过名单共享、信息增信等方式,在涉农贷款、技术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不认真履职,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及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为“法律明白人”履行工作职责、参与基层治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担任“法律明白人”属于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给“法律明白人”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附件4

法律明白人”档案卡

姓 名

性 别

贴照片

2寸白底)

出生年月

民 族

政治面貌

学 历

工作单位

及职务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曾受表彰

奖励情况

所在村

(社区)

委员会

意见

乡镇街道司法所意见

乡镇街道意见

县市区

司法局

意见

备注

附件5

乡镇(街道)“法律明白人”评选推荐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乡镇(街道)司法所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学历

所属村

(社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3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附件6

年度县(市、区)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所属村(社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1

2

3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附件7

法律明白人”年度考核表

20 年度)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年度参加培训情况

培训时间

培训方式

培训地点

培训课时

年度履职情况

考核评价等次意见

村(社区)委员会

意见

乡镇

(街道)

司法所

意见

乡镇

(街道)

意见

县市区司法局意见

(注: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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