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创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714/2026-0611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全市创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全市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司法局
全市创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根据省司法厅印发的《湖北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在全市创建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着力把司法所打造成人民满意的窗口单位,夯实平安咸宁、法治咸宁建设基层基础。
二、目标任务
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人员充实、保障有力”的要求,评选出一批党建示范引领、坚持人民立场、组织机构健全、队伍建设过硬、业务工作扎实、基础设施完善、所务管理规范的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推动全市司法所规范化水平整体大幅提升。
三、创建方式
(一)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司法厅统一命名。按照司法所自评,县级司法局推荐申报,市级司法局初评,省司法厅组织评估验收、公示结果、授牌命名等步骤依次进行。
(二)根据《湖北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标准》(附件1), 按照百分制标准逐项评分,总得分在95分以上的,可申报省级规范化司法所。
(三)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规范化司法所:
1.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3人的;
2.司法所业务用房未达到《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3.未立户列编或收编直管的;
4.近两年内司法所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厅将撤销其示范命名:
1.未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或履职不到位,导致本辖区内出现重大案件和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2.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命名的;
3.在回访抽查中发现已经不符合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和要求的;
4.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的情形。
四、实施步骤
(一)自评申报。各县(市、区)司法局全面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行“先建设、后评定”,严格按照《湖北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标准》逐项评分,在已达标司法所中择优推荐,申报数量不得少于辖区内现有司法所数量的25%。申报司法所需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经县(市、区)司法局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产生推荐对象。推荐报告、湖北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申报审批表(附件2)和湖北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于4月26日前上报市司法局。
(二)初评上报。市司法局对县(市、区)司法局推荐对象通过实地查看、查阅台账资料、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现场考评,比较择优,经市司法局党委研究提出初评对象,6月30日前将湖北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申报审批表和湖北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申报相关佐证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三)评估验收。省司法厅将组织工作专班实地核查,开展评估验收,对拟命名对象公示后予以发文命名。
(四)总结推广。省司法厅将召开总结交流大会,对省级规范化司法所进行授牌,经验交流,全面推广工作经验。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持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精准施策,消除短板,深挖特色,打造亮点,以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为契机,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要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工作要求。各地要加强督促指导,坚持“从严从实,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申报程序,认真推荐、审查,确保评选工作不打折扣,不走过场,确保推荐对象的质量和相关材料真实可靠。市司法局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创建工作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示范引领。各地要紧扣时代特点,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建立完善示范创建工作推进机制,以建促创,以创促建。把示范创建工作作为选树典型、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形成以点带面、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