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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索引号 : 011336714/2026-05874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司法 发文单位: 市司法局

名       称: 《咸宁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共有十五条。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经验起草而成,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

二是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立通用型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各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

三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和例外情形。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根据通用型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或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检查和其他需要检查的特殊情形等可以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

四是规定了通用型企业分级分类标准和对应等级的监管要求。将企业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根据不同等级,监管力度从年度抽查比例和现场检查次数两方面进行区分。

五是规定了不同分级分类标准的协调机制。同一企业满足多项专业型分级分类标准的,适用风险级别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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