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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监督途径?

索引号 : 011336714/2026-2268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市司法局

名       称: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监督途径?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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