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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

索引号 : 011336714/2020-2331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湖北省司法厅

名       称: 【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20 15:08:57

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今年5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省政府决定将《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现将我厅代省政府草拟的《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管理办法》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我省现有1100多万农民工,已经成为我省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工资报酬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历来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决策部署。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对农民工欠薪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对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作出了明确部署。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

(二)制定《管理办法》是构建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报酬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报酬,这既有利于增加农民工收入,促进农民工就业,又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管理办法》拟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针对我省农民工欠薪工作中的突出实际问题对症施策,可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有效法治保障,为我省建立完备的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制定《管理办法》是将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需要。我省于2016年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明确了一系列治理措施。《管理办法》将实践中成熟措施上升为政府规章,在资金到位、按时拨付、确保发放等方面作出规定,全链条多环节进行规范。同时,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银行代发工资、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五项制度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有利于通过法治途径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没钱发”、“发给谁”、“怎么发”等问题。

(四)制定《管理办法》是形成齐抓共管根治欠薪工作格局的需要。治理欠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需要社会各方齐心协力共抓共管。《管理办法》将明确综合运用行政、司法、信用和社会监督手段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地方政府属地负责、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和有关方面联防联治机制等方面作出适应我省实际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主体责任,规定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以及欠薪违法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原则,有利于形成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营造“不敢欠、不能欠、不愿欠”制度环境。

二、工作情况和主要问题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后,我省于同年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并在全国率先将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我省在20172018年国务院的专项工作考核中均获得了全国前五的好成绩。2019年,人社部还在我省召开了全国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现场推进会,推广我省“恩施经验”,推行宜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办法。目前,全省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条例》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农民工欠薪的良好态势,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做好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治思维。我省现已将《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有望在全国率先出台贯彻国务院《条例》的政府规章。但我省也存在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施工企业用工管理不到位等一些相互交织问题,以及制造业和服务业受国内和国际市场环境的影响而带来的经营下行压力加大等突出问题,由此导致的农民工欠薪问题都大大增加了治理的工作维度,加大了处置的困难程度。

三、制定过程

国务院颁布《条例》后,我厅积极向省司法厅申报将我省贯彻落实《条例》的《管理办法》纳入省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立法计划获批后,我厅立即组建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开展起草工作。4月底,在借鉴外省有益经验以及固化、完善、迭代我省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完成了第一稿的起草。在多次征求吸收各地意见、书面或上门征求吸收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了充分修改完善,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作了反馈,达成了一致意见。期间还多次征询了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领导的指导意见。623日,召开了有省政府研究室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专家评审会,并邀请了省司法厅的有关同志现场指导。评审专家主要就适用范围延伸提出了审慎意见。评审会后,按照与会同志的评审意见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基本立意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总体思路,按照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总体要求,以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立足解决建设资金、建筑市场和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突出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依托支付监管预警平台,进一步明晰地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职责,突出行政执法和信用监管并重主线,充分体现政府规章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前瞻性,为我省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主要措施

《管理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六十二条,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一般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管理、信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明确各方责任,构建治理全链条。在确立齐抓共管格局的同时,明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一是顺应强化基层治理的要求,在第三十一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二是根据鄂政办发〔201674号的任务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处理处罚”的原则,在第四章监督管理中确定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三是发挥司法部门职能优势,以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等专门条款分别明确了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具体责任。四是在第三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中明确了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应职责。

(二)加强预警预防,构建治理硬屏障。在强化全程监管的同时,突出监管关口前移。一是在第三十一条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二是强化农民工工资监控预警平台的运用在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六、三十、四十条均有联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内容,并与厅正在建设的根治欠薪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相衔接。三是在第二十六条的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中增设“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二维码”等信息,预防在先,防止欠薪问题积累和激化。

(三)强化信用监管,构建治理新平台。在优化行政执法手段的同时,加强信用监管手段的运用。一是按照省十一届七次全会提出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将“信用监管”单列成章,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二是在第四十、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对相关各方作了全对象、全方位、全过程的信用监管的规定。三是在细化国务院《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分别在第四十一、五十条增设了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内容。

(四)靶向精准施策,构建治理密法网。在注重系统治理的同时,做实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一是在细化国务院《条例》规定的五项制度基础上,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明确了工资支付制度的具体内容,夯实了五项制度的基础。二是在附则第六十一条中对适用范围作了适当的延伸,便于运用统一的法规和执法程序,同步妥善处理涉及不同群体的欠薪问题。三是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第三十九、四十九条,对用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予以信用惩戒、治安查处及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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