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咸宁市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工作计划
索引号 : 011336714/2023-1412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2023年咸宁市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动落实我市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和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工作,规范提升我市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行业治理和司法行政监管能力,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公共法律服务监管工作计划。
一、监管项目
1.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
2.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3.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4.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5.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及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
6.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的行政检查;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及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检
查
9.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监管
二、检查内容
(一)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二)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1.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履行了法律援助义务情况;2.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3.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1.公证处组织建设情况。2.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如收费管理、公证员执业管理、公证程序等方面的管理。3.新型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如“一事联办”、“跨市通办”“跨省通办”“公证电子存证”和电子证据保全等新型公证服务业务。4.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试点工作业务开展情况。5.抽查公证卷宗,重点检查公证复查、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及公证赔偿案件。6.公证管理系统公证登记簿录入情况。7.公益公证开展情况。8.继续教育和机构内部学习计划制定和法律法规学习情况。
(四)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1.司法鉴定业务开展情况。2.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3.抽查司法鉴定卷宗。4.继续教育和机构内部学习计划制定和法律法规学习情况。5.司法鉴定机构有无投诉情况。
(五)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
管及律师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1.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依法办理设立核准手续情况;2.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核准手续的;3.律师事务所(分所)是否存在注销登记情形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情况;4.律师是否依法办理了执业核准登记情况;5.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执业登记情况;6.律师是否存在应当注销登记情形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六)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的行政检查: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和律师党建工作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及查处情况;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4.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执业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依法纳税、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管理分支机构、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执业风险、事业发展基金建立等情况;5.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社会公益活动中所受到奖惩情况;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及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核准手续的;2.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存在注销登记情形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情况;3.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依法办理了执业核准登记情况;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执业登记情况;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存在应当注销登记情形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八)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检查:1.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业务及收入情况;2.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财务管理、分配、执业工作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情况;3.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情况;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辅助人员变更备案情况;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6.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制度情况;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核、奖惩及投诉情况。
(九)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监管(其它监管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是否存在: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片区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
三、检查时间:
1.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
检查时间:2023年8月份
2.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管
检查时间:2023年8月份
3.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行政检查
检查时间:2023年5-6月份、12月份
4.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管
检查时间:2023年5-6月、12月。
5.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及律师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
检查时间:2023年5-8月份
6.对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律师的行政检查
检查时间:2023年5-8月份
7.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及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检查时间:2023年11月份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检查
检查时间:2023年5月份
四、检查方式
除第九项外,其它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公证和司法鉴定监管一年两次。采取抽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档案卷宗和现场查看方式进行,检查比例10--20%。
五、检查人员
结合省、市两级监管文件要求,由业务分管局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行业协会专家及抽调行政执法人员共同组成检查专班,开展我市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迎检准备。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对照检查内容准备检查资料,积极迎检。市局积极协调专家,做好统筹安排,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配合,确保检查成效。抽调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专家要积极配合检查组成员做好工作检查,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统一检查标准,加强相互学习,对业务工作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确保此次工作检查取得实效,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
(三)及时整改,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要正确对待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及时整改,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