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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司律罚决字〔2019〕2号)

索引号 : 011336714/2020-09908 文       号 : 鄂司律罚决字〔2019〕2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湖北省司法厅

名       称: 湖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司律罚决字〔2019〕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7-16 15:46:28

被处罚人:夏勇,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28201110478629.

经查,夏勇因在形式诉讼中伪造证据,于2019年3月26日被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恩施市人民法院、恩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判处夏勇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勇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的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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