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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36714/2021-41513 文       号 : 咸司许字〔2021〕03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王思斌: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你所在崇阳司法局提交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你在2018年5月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31711181111040),因本人病逝由崇阳县白霓法律服务所代提出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根据司法部第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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