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法律服务所变更 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的决定
索引号 : 011336714/2024-03392 文       号 : 咸司许决字〔2024〕2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关于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法律服务所变更 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法律服务所:
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收到你所在咸安区司法局提交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申请表和相关申请证明材料。经审核,认为符合司法部第137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事项。
咸宁市司法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