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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李传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决定

索引号 : 011336714/2024-31805 文       号 :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关于注销李传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司许决字〔2024〕11号

咸安区温泉法律服务所: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你所在咸安区司法局提交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在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31711011103821)。根据司法部第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咸宁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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