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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09/2021-09904 文       号 : 咸政办发〔2021〕6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0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精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2021年6月1日前,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市、县、乡镇(街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事项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在前期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办理要求,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证明事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诺办理。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办理的事项除外。确需代为承诺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下同)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规范工作流程。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者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者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四)加强核查监管。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推进信息共享。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六)抓实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反馈核实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强化风险防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成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2021年3月10日前,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联络表(见附件2)。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2021年3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报市司法局备案;将《湖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见附件4)报送至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电子版同时报送)。

2021年3月2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或者主流网络媒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证明事项目录公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全面开展工作,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2021年6月1日前,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8月1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成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自查评估工作,并将自查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将自查评估结果抄送市司法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全力做好迎接省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地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部门沟通,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的有机衔接,共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善于发现、总结、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培树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检查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行政机关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细化各项工作流程,逐项抓好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

1.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专班

2.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联络表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4.湖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填报表(样本)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附件1

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 作 专班


组   长:        副市长

副组长:吴传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司法局局长

成   员:王   建  市委编办副主任

        万维民   市发改委副主任

        黎正刚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朱细权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爱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   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谢晓斌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姜昌平  市税务局副局长


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研究、部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推行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



相关解读:【部门解读】《咸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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