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咸宁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714/2020-09918 文       号 : 咸司通〔2020〕1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关于印发《2020年咸宁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7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17日
各县市区司法局、高新区司法分局:
现将《2020年度咸宁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印发你们,希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实施方案及花名册电子档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局律师工作科。
附件:
1.2020年咸宁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
2.市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花名册
咸宁市司法局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
2020 年 咸 宁 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律师进村(社区)进信访大厅 进信访疑难案件工作的意见》及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为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处理涉法事务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初步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二、工作措施
(一)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市司法局负责联系温泉城区,各地负责联系本辖区内全部村(社区),本辖区全体执业、公职、法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地区,可采取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多个村(社区)法律顾问,也可采取1个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应多个村(社区)的办法进行配置,但原则上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不得超过5个。法律顾问确定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聘期原则上为1年,聘期结束之后,可继续聘用。
(二)明确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和工作职责。
1.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采取固定坐班、远程视频连线和网络咨询服务相结合方式开展工作,并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确保全年开展法律服务累计不少于30个工作日。温泉城区顾问律师每月到村(社区)坐班不少于2个工作日。建立服务对象微信群、QQ群,利用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相结合,提供线上线下法律服务。疫情期间创新服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更多采取非现场模式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以电话、邮箱、微信、互联网等为主要平台,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视频连线等方式接受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服务,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防护工作,避免人群聚集。
2.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职责。
(1)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扶贫开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为村(社区)“两委”提供法律咨询。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出法律意见。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军人、人民警察、志愿者等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3)开展法治宣传。每年至少要举办两次法制讲座,普及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日常生产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维权。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做好法治宣传。
(4)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群众家庭之内、邻里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根据村(社区)“两委”安排参与调处。疫情防控期间和疫情后围绕化解复工复产、春耕备耕、居民消费等多领域出现较多的纠纷,提供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律服务。
(5)提供典型案例。在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的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或非诉讼案例,及时上报当地司法局,全年提供典型案例不少于10个。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该项工作已纳入全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各地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格从优遴选法律服务人员,指导村(居)委会建好法律顾问工作室。
2.完善信息公示。在村(社区)设置法律服务公示牌或放置法律顾问信息名册等形式公示法律顾问信息。对外公布本村(社区)法律顾问信息,包括姓名、照片、职责、执业机构、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对调整的法律顾问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
3.落实经费保障。去年仍有部分县市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未落实。各地要积极争取县市区级财政支持,加强经费保障,提升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
4.强化考核评估。各地要加强考核检查,制定完备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经费补助发放的依据和律师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台帐作为考核主要依据,结合电话回访、村(社区)评价、典型案例报送等情况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当年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不流形式,落到实处。
附件2:
市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花名册
村(社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法律顾问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执业机构 | 执业证号 | 手机号码 |
肖桥村 | 镇宏伟 | 13997245289 | 张 超 | 男 | 1972.3 |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 14212200020714098 | 18607245797 |
温泉社区 | 邹美珍 | 13972849538 | 黎普选 | 男 | 1954.2 |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 14212199810133298 | 13807249489 |
泉塘社区 | 吴定海 | 13886504578 | 芦 琳 | 女 | 1992.10 |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 1421220171171637 | 15207245292 |
黄畈社区 | 韩胡宝 | 13972838329 | 刘五洲 | 男 | 1977.8 | 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 | 14212201410206643 | 13907242488 |
白茶社区 | 余福珍 | 15997939854 | 易大文 | 男 | 1967.3 |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 14212199110948340 | 13508649160 |
万年路社区 | 徐军英 | 13972844199 | 李亚玲 | 女 | 1990.9 |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 14212201711739857 | 15271248415 |
滨河社区 | 揭 灿 | 13545585963 | 冷 婧 | 女 | 1976.4 | 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 | 14212201311492338 | 13085272329 |
岔路口社区 | 艾 娟 | 15971574315 | 蔡 戈 | 男 | 1985.12 | 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 | 14212201710603770 | 15629988603 |
希望桥社区 | 胡 刚 | 13036185095 | 鲁小洲 | 男 | 1983.11 | 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 | 14212201410322230 | 18727849788 |
花坛社区 | 吕翠红 | 15272669665 | 夏 艳 | 女 | 1984.11 |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 14212200811484651 | 13872196715 |
南昌路社区 | 黄 辉 | 13986629179 | 刘 瑜 | 女 | 1989.5 |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 14212201511615123 | 13451104523 |
金叶社区 | 李晚霞 | 18807242979 | 胡 培 | 女 | 1987.4 |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 14212201311505262 | 15972393251 |
学府社区 | 葛 琼 | 15671828589 | 梅进白 | 男 | 1973.3 |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 14212200910776587 | 13907242887 |
桂花路社区 | 吴晓丽 | 13971810049 | 镇 江 | 男 | 1978.2 | 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 | 14212201010679384 | 13972849956 |
十六潭社区 | 郭芬芳 | 13508649687 | 朱宇琛 | 男 | 1993.04 |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 14212201810030217 | 150714595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