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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714/2022-13584 文       号 : 咸司通〔2022〕5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11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人民调解中心:

现将《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做好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各地请将首次申报一、二级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相关材料5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710日前完成全市首次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咸宁市司法局

                                   2022510



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人民调解质量,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现就在全市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科学组织,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整体提升,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咸宁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进一步落实“分类管理、分级培训”原则,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巩固和壮大人民调解员骨干队伍,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三、评定对象、等级和条件

(一)评定对象

符合评定条件,且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是通过专设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二)等级设定

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为四个等次,即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四级人民调解员,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等级评定申请一般应从低到高逐级进行,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定。

(三)评定条件

结合专职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1.四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年以上;

2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能独立开展一般纠纷调解工作,能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

2.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年以上;

2熟练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能独立开展复杂疑难纠纷调解工作,能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不少于5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总数的20%

4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能及时履行,无起诉后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

3.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能独立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不少于20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总数的15%

4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能及时履行,无起诉后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

5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受到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司法行政等部门表彰。

4.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8年以上;

2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主任职务,或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业务骨干,或有自己的调解工作室,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及调处重特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能力;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不少于300件,其中口头简易调解不超过总数的10%

4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能及时履行,无起诉后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

5有案例被省司法厅及以上部门调解案例库采用或调解经验总结文章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

6在防止矛盾激化、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有突出事迹;

7受到过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司法行政等部门表彰。

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等专业人士被聘为人民调解员或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人民调解员,初次申请评定等级时,可不受调解工作年限等限制,可申请越级评定,由相应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受理。

(四)政策保障。等级评定结果与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评选评优等相挂钩。

四、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提交给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收集材料并结合平时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预审后,报送当地司法所审核。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预审后报相应层级的人民调解中心审核。

申报材料包括:报送材料清单一份;《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2);本人免冠白底二寸彩色近照3张(附照片电子版);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统计表(附件3);个人获得表彰奖励证书或文件复印件;案件被采用或在相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调解经验文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等级评定的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4)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初评初审。各司法所和人民调解中心收到各调委会提交的材料后,认真进行初评初审,初步确定人民调解员等级,并报送县(市、区)司法局。

(三)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分级负责,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评审确定三、四等级,审核拟定一、二等级;市司法局负责评审确定一、二等级。

县(市、区)司法局对申报等级的人民调解员按评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拟定等级评定候选名单。及时组织召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等级评定候选人员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按照辖区管理范围由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定为三、四级人民调解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拟定为一、二级人民调解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连同等级人民调解员名单(附件4)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对各地申报的拟定为一、二级人民调解员的材料进行审核,拟定一、二级等级评定候选名单。组织召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对一、二级等级评定候选人员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按照辖区管理范围由市、县、乡同步公示五个工作日后,确定一、二级人民调解员,一级人民调解员报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备案。

(四)颁发证书。市、县两级司法局根据权限对符合相应等级的人民调解员颁发等级证书。

  1.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具体举措,也是强化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指导,确保质量。各地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坚持评优选优的原则,严把质量关。

(三)加强宣传,提升形象。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取得的成效要及时总结宣传,大力营造活动开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宣传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美誉度和公信力,引导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 审批表(适用一、二级评定).doc

附件3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统计表.xls

附件2 审批表(适用三、四级评定).doc

附件4 咸宁市一、二级人民调解员拟定名单.xls

附件5 咸宁市三、四级人民调解员名单.xls



































相关解读:一张图读懂《全市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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