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714/2020-09918 文       号 : 咸司通〔2021〕15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9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服务政府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经费是指市本级财政核拨的市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用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经费。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如有结余按照财务制度转结结余资金,如有不足申请追加经费。
第三条 工作经费适用范围:
(一)法律顾问服务费;
(二)法律顾问业务开展需要的相关经费;
(三)法律顾问办公经费、差旅费及业务开展需要的其它经费。
第四条 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接受工作任务后,不能按期完成或者中断咨询服务的,不支付报酬。
第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每年度末向市政府汇报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支出不高于以下标准:
(一)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按照每人每次300元计算;
(二)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等程序,并出具法律意见建议的,按照1500元每件计算(参与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除外);
(三)起草政府合同,按照1000-1500元每件计算;
(四)合同审查、参与法律事务研究出具法律意见等非涉诉法律服务项目,根据耗费的必要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或合同标的额不同,按照1000-1500元每件计算;
(五)参与处置社会公共事件、重大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按照3000元每件计算;
(六)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值班,按照300元每人每天计算;
(七)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按照300元每件计算。
(八)政府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酌情协商支付案件代理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身份的政府法律顾问按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因工作需要委托非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照1000元每件发放报酬;参加政府相关法律事务会议,按照300元每次支付报酬。
第十条 对受邀进行专题讲座、授课的政府法律顾问,按《咸宁市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由相关举办单位支付报酬。对于指派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为相关单位授课,按每场500元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差旅费按《咸宁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承接市政府涉法涉诉、信访等相关案件代理、参与市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经费不在市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经费支出由市司法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根据法律顾问实际提供服务情况统一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