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解读
来       源 : 湖北司法厅 解读单位: 湖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1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省司法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依法治国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共湖北省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5月14日印发了《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司法部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司规〔2019〕3号)。作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部门,省厅应带头认真抓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本机关全面落实,特制定了此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将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作为指导思想,明确了适用范围,将中共湖北省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三个办法和司法部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具体规定中。
(一)适用范围。按照法律法规、省政府和司法部文件以及司法厅“三定”规定,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在履行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律师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面落实“三项制度”。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司法部或省司法厅机关委托履行行政许可初审复审、行政检查、行政决定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
省律师协会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或受省司法厅委托实施投诉件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工作机制。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上,进一步细化需要公示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动态信息、公示载体、公示时限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厅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报送、审核程序。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上,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重点,着重强调了以文字、音像开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工作,明确了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管理和查阅要求。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上,规定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有关工作职责分解到具体处室,建立了厅机关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三项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落实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