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司法局成立咸宁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简称案审会),作为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组织,负责审理本机构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案件审理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案审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案审会按程序报请案审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应当在召开案审会议7日前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书及行政复议审理报告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列席人员。
案审会议由案审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案审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二)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三)参会人员对拟作出的复议决定进行表决。
(四)参会人员在案审会《案件审理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在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的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与会人员应当事先审阅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书及行政复议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案审会并发表意见。
第十条 案审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人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案审会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理,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结束后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案审会成员出席,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结论。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由案审会成员和邀请的法律顾问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拟作出的复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审理情况和与会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应当根据案审会的决定,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