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复决〔2021〕x号
申 请 人:葛某某
被 申 请人:xx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于2021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按时提出答复。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4月30日予以延期。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路**农贸市场就地重建’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文件、相关申报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1.申请人与张某某系坐落于**区**路**市场**座**号,**层号的房屋共同所有权人。该房屋因“**区**路**农贸市场就地重建”项目工程被划入征收范围,申请人认为严重侵害了其权益。2.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请求公开“**区**路**农贸市场就地重建’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文件、相关申报材料”;2021年1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作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根据;2.被申请人不具备作为该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本机关经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区**路**农贸市场就地重建”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所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文件、相关申报材料。申请人填写的EMS邮政快递单上的收件人、收件地址均是**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1年1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至申请人到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未予以答复。
另查明,根据《**区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系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机构。
同时查明,被申请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受理机构为**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办公地址为**区**路**号**局**楼**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EMS快递寄件原单复印件及该运单物流信息查询情况;
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区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地址通过EMS快递方式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根据《**区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系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机构,因而被申请人主张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日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表,直至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给予答复,其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