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咸政复不受决〔2024〕23号
申请人:毕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赤壁xx,公民身份号码:422xxx。
被申请人:中国共产党赤壁市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206号
法定代表人:董xx,市委书记。
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七条干部政策,落实蒲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商业局印发〔19xx〕xx号复查决定文件。落实其干部身份,安置待遇。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该被申请人为赤壁市委,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被申请人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