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咸政复不受决〔2024〕20号
申请人:焦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xx,公民身份号码422xxx。
被申请人:通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100号。
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申请人的监督立案申请书的诉求依法监督通山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将书面处理结果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监督立案申请书的诉求依法监督通山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将书面处理结果给申请人。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