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咸政复不受决〔2024〕16号
申请人:刘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北xx,公民身份号码420xxx。
被申请人: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姜xx,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作出的咸安公依复xx第x号《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重新在一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作出的咸安公依复xx第x号《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该被申请人属于咸安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申请人应向咸安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