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咸宁市人民政府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咸政复不受决〔2024〕18号
申请人:杨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山东xx,公民身份号码371xxx。
被申请人: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举报单号xx作出的行政回复并重新办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举报单号xx作出的行政回复,因被申请人属于咸安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申请人应向咸安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