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咸宁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咸政复〔2026〕52号
申请人:成**,公民身份号码141***************
住所:山西省*******
被申请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咸宁市咸安区咸宁大道19号
成**不服被申请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6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处理,未减少或增加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与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