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撤销监护人资格!2024年1月31日,随着法槌沉重的回响,咸安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法庭对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作出判决,让一个两年来无家可归的“小小贝”成为了“国家的孩子”。这是咸安区人民法院自设立家事少年法庭以来受理并审结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该案立案后,家事少年法庭庭长陈卫华第一时间前往了“小小贝”生活的福利中心,了解其家庭情况及监护情况,多次与福利中心负责人沟通交流,组织多方进行调查和听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小贝”的父母及其家属作为监护人,从“小小贝”出生至今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不宜再担任“小小贝”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予撤销。而咸宁市民政局下设机构咸宁市儿童福利中心代养已有两年之久,并且“小小贝”在该中心得到了悉心照顾,生长发育正常、身心健康良好,因此,指定咸宁市民政局为“小小贝”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陈卫华表示,家是温暖的港湾,也是感情的归宿,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环境。在未成年人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赋予了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代表国家履行监护职责,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后盾,同时国家机关也会严厉惩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