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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赤壁首例!男子暴力催收非法债务被刑拘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 时间:2022-10-18

2021年,以暴力、跟踪、骚扰等手段非法催收正式入刑,罪名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但是仍然有人打着讨债的名义暴力催收非法债务。2022年10月5日,赤壁市车埠派出所依法查处1起催收非法债务案,刑事拘留1人。

案 情 简 介

    2022年9月21日,赤壁市车埠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车埠街道有人暴力逼债。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江某和受害人谢某带回所里调查。
    经查,今年8月底,谢某在崇阳某赌场内输光钱后向在赌场放贷人员江某以高息借款4万元用于赌博,至9月初,谢某陆续归还了部分本息,期间,江某多次找他讨要剩余本息未果。
    9月21日,江某到谢某工作的单位讨要剩余本息,在得知其暂时拿不出钱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其进行威胁,谢某家人报警后江某逃跑未遂,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江某对自己暴力讨债的行为供认不讳。
   9月21日,江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赤壁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月5日,江某因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被赤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一直以来,“暴力”催收方式总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催收经常引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暴力催债虽然饱受诟病,但始终屡禁不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暴力”或“软暴力”讨债入刑,填补了对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整治的立法空白,是规范借贷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

以 案 说 法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中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具体条文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人,也包括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是单位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秩序。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非法债权,大部分还具有牟利目的。本罪的对象是借贷高利贷等其他违法债务的债务人员。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法债务主要是指赌债、嫖资、毒债、套路贷中的虚假债务以及高利贷等债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由此可见,超过国家规定的借款利息,实施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就属于非法债务。这里的“产生”即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
  (2)行为方式。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规定三种情形,即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本罪未采取列举+兜底的表述,这意味着本罪的行为方式只有是法律规定的三种形式,超出本罪规定的行为方式只能寻求其他罪名规制,如果不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能认定为无罪。
  (3)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三种行为方式之一且情节严重,就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则在所不问。情节严重的还有待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根据检索相关案例,目前法院主要是通过催收非法债务的次数、手段、后果、影响等情节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相 关 提 醒

一方面要通过正规途径借贷,警惕“套路贷”和高利贷;另一方面如遭遇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等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应当及时报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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