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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案例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 时间:2022-04-27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指导和规范司法行政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4月20日,司法部发布4篇案例,作为指导规范全国司法鉴定工作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生态环保、生命健康、合同内容、视听资料等领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办案机关的专业要求和实现科学性与法律性相统一的专业特色,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典型性、借鉴性和指导性。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国法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案例一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倾倒废酸意外死亡受害人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某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接到某地公安机关的委托,要求查明吕某的死亡原因。经了解,吕某(男,32岁)于某日凌晨将酸洗池内13吨左右的废酸倾倒在某公路辅道下水道时发生意外死亡。这是一起涉嫌非法倾倒废酸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件,若处理不妥,将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死亡原因鉴定成为这个案件妥善处理后续工作的基础。

案件受理后,三名鉴定人在公安机关的陪同下立即奔赴案发现场。由于现场是露天场所,收集有毒有害气体的现场证据已不可能,只能从尸体上找证据。鉴定人按照系统尸体检验规范对吕某进行尸体解剖,并提取心血、尿液和胃内容物等作毒物检验。

废酸是酸性液体清除金属表面氧化物后产生的液体废弃物,可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血液中硫离子浓度是推断硫化氢中毒的最可靠指标,吸入硫化氢中毒死亡者血液中硫离子质量浓度范围为0.11~31.84μg/mL。通过对吕某心血进行检验,发现其硫离子质量浓度为1.75μg/mL,已超过正常人体内硫离子浓度,可导致中毒死亡。尸体检验也发现吕某存在中毒死亡的一般尸体征象,未发现其他可导致死亡的暴力因素和致死性疾病。

鉴定意见:吕某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

案例编号:SHSJYW160923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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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大学生运动中猝死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大学生李某某,21岁。2020年某日,李某某在家属为其报名的校外体能培训中心跑步训练时突然倒地,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某家属与培训中心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为查明李某某死亡原因,人民法院委托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鉴定。

尸体解剖发现,李某某冠状动脉起源及走行异常,左、右冠状动脉均起源于主动脉右窦,左、右冠状动脉开口直径明显减小,并高出右冠状动脉半月瓣边缘,随后左冠状动脉主干垂直向左走行于主动脉与肺动脉之间,并于室间隔表面分为左前降支及左旋支。显微镜观察发现左冠状动脉主干局部管腔狭窄,管壁厚薄不均等。

同时,发现双肺主支气管及叶支气管内见大量灰黑色食物残渣填充,显微镜观察,发现部分大气道及细小支气管内可见大量异物填充,其间可见较多植物细胞成分,符合异物吸入表现。经查阅资料,发现内源性异物吸入多见于麻醉、醉酒或意识昏迷者,将呕吐物或返流的胃内容物误吸入呼吸道。因此,其符合心脏病发作、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过程中致异物吸入。

鉴定意见:李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畸形、狭窄致心脏病发作、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剧烈运动为心脏病发作、急性循环功能衰竭的诱发因素。

该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李某某家属表示理解。

案例编号:JSSJYW1620967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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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换页印刷进行文书鉴定案

孙某与就职的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孙某要求公司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其他经济赔偿。一审过程中,公司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两页的《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仅与某公司签订过试用期合同,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怀疑公司利用试用期合同的落款页制作了所提交的劳动合同。为查清事实,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该劳动合同第1页和第2页是否为同一时间连续打印形成进行鉴定。

该合同为打印形式文件,第2页落款处有劳动者的签名。检验发现,该合同第2页比第1页多一组装订孔;第1页与第2页纸张的种类不同,打印体文字的排版格式、相同字的笔画形态和显微墨迹分布特征均有明显差异。另外,该合同第1页上有印刷机具留下的周期性痕迹,而第2页上没有。综合上述检验结果,鉴定意见为:检材《劳动合同》的第1页与第2页上打印体字迹不是一次印制形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方提交的劳动合同前后页形成上存在重大瑕疵,且该合同前后内容逻辑上没有衔接的地方,应就存在瑕疵的合理性进行举证,但公司方并未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并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编号:SHSJYW160924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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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纠纷录音证据语音真实性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

2020年9月,人民法院在办理“原告鄂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需核查涉案关键录音证据的真实性,特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存储于数字录音笔中的一段检材录音是否经过编辑修改,以及检材录音是否由上述数字录音笔直接录制形成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鉴定涉及检材录音的提取与固定,以及录音完整性和原始性鉴定的各方面检验要点,包括录音文件的文件属性检验、元数据检验、听觉检验、图谱检验和数字录音笔的机身检验、系统时间检验、系统功能检验、存储介质检验、文件管理方式检验等。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秉持系统检验思维,对前述9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检验。针对检材录音所表现出的“文件应有时长小于实际时长”的现象,录音中间特定时刻语音音节不完整、语音信号突然终止等现象,以及录音结束位置语音信号突然终止的现象,依据本底噪声检验、存储介质检验以及与样本录音的比较检验结果,给出了科学合理的解释。最终,鉴定人作出了“检材录音未发现剪辑处理痕迹”以及“检材录音是送检的数字录音笔直接录制形成”的鉴定意见。

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及时向委托人出具了包含《图片说明》在内的18页《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原被告双方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据此,委托人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1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得以顺利挽回。

案例编号:CQSJYW161104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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