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01【案情简介】
阮某某、陈某某系同村,两人均在咸宁市通山县九宫山镇富有村同一个牧场放养黄牛。2020年正月下旬,陈某某将牧场放养的一头小黄牛牵走,被阮某某发现后,双方就小黄牛权属发生争执,均认为该小黄牛为自己所有。
2020年4月15日,经九宫山镇镇干部、富有村村干部、派出所民警三方沟通协商并见证,争议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对争议小黄牛与陈某某提供的母黄牛进行抽血采样作DNA鉴定,双方各预交1万元鉴定费,并约定若鉴定结果存在亲缘关系,则小黄牛归陈某某所有,鉴定费由阮某某负担;若鉴定结果为不存在亲缘关系,则小黄牛归阮某某所有,鉴定费由陈某某负担,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不得再为小黄牛权属发生争执和纠纷。
02【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因争议小黄牛的权属问题,经原、被告,镇、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多次协商沟通,并共同见证由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以DNA鉴定结果来决定小黄牛归谁所有,现司法鉴定报告结果显示小黄牛与被告陈某某家母黄牛不具有亲缘关系,则被告应依约返还小黄牛。
03【风险警示】
在现实农村生活中,农户之间散养牛走失、错牵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是在同一处牧场放养,更易发生。要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遇事找法,依托科技手段、专业知识,解决争议,让双方都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