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简称《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精神,着眼于基层工作实际,印发《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简称《细则》),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填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三年以来,我省累计解矫64000余人,再犯罪率持续处于全国较低水平,未发生涉社区矫正对象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案件,为建设平安湖北发挥了重要作用。
《细则》分总则、调查评估、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和终止、附则八个章节,共计一百三十三条。在《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针对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标准、统一文书材料、细化工作程序、落实上级要求等方面予以规定。
《细则》围绕责任落实,探索设立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委员会。构建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内控工作机制,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
《细则》明晰调查评估委托主体,明确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侦查阶段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省规范施行。要求明确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全面贯彻依法推进假释制度。
《细则》坚持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为满足社区矫正对象亲属团聚、祭扫等需求,在外出目的地单一情况下增设探亲假,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相融合。
《细则》细化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的条件,增强社区矫正执法操作性。
《细则》规定了我省执行地异议处置机制。在执行地变更过程中当新旧执行地意见不一致时,由共同的上级社区矫正机构决定执行地。
《细则》夯实了社区矫正心理健康工作体系建设基础,将心理健康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可引进专业组织和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测评和风险评估,实施心理辅导,提升社区矫正心理健康工作水平。
《细则》延续发展我省深入实施的分阶段教育模式,并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开展个别教育情形,提升个别教育针对性。
《细则》鼓励社区矫正对象自愿认领、自发参加社区服务、公共福利等公益活动,并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护,规定过程中不得要求其佩戴社区矫正特殊标识。
《细则》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多次研讨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此稿。司法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