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上午,申请调解当事人石某向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借贷专调委送来一面上书“倾心调解化纠纷秉公执法暖民心”的锦旗致谢,用他的话说:“我的纠纷虽然从‘退一赔十’止于‘退一赔五’,但我获得了公平正义,很开心!”
这到底是啥回事呢?
案情简介:2020年6月间,原告石某在温泉、永安十几个个体药店购买男性壮阳产品后,发现该产品为“三无”产品(即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说明书),便于2020年7月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并按货款的10倍进行赔偿。法院受理该批案件后,根据被告的所在辖区,分别将案件分配温泉、永安两个法庭进行审理。 两个法庭的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决定一并委托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借贷专调委调解员陈新财根据调解中心指派受理调解,并于2021年4月25日第一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在永安法庭进行调解,通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指出销售“三无”产品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认知自己的错误所在。经过分别沟通,最后达成按退一(本)赔五的方案处理。当庭有三个药店给付了赔款,原告石某申请撤诉。因还有十多个案件未调处妥当,石某分别向两个法庭的承办法官表示不同意调解了,要求按退一赔十判决。尔后,两位承办法官将石某不同意调解的意见反馈给调解员陈新财,几天后陈新财调解员与石某经过电话沟通,主要从法理、人情、法律程序几个方面做工作,建议还是调解为妥,最后石某同意了他的建议,愿意按原来的调解方案调解。5月24日下午,调解员陈新财第二次召集温泉、永安两个法庭的涉案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共有十个药店与石某达成了协议,并当庭支付了赔偿款,其中有两个药店因标的较大表示分期给付。此案调解结案。 相关案件法律背景说明:因石某在湖北、湖南、四川多地均以同一方式消费,引发纠纷,各地法院对此纠纷认识、裁判观点不同,有的认为不应支持,理由是《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本案中,消费者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十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求应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