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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咸宁市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来源:咸宁市司法局 时间:2025-06-2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5〕17号)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1.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咸宁市档案局

3.咸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咸宁市新闻出版局(咸宁市版权局)

5.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中共咸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咸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7.咸宁市国家保密局(咸宁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8.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咸宁市粮食局、咸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9.咸宁市教育局

10.咸宁市科技局

11.咸宁市公安局

12.咸宁市民政局

13.咸宁市司法局

14.咸宁市财政局

15.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17.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18.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9.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1.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22.咸宁市商务局

23.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咸宁市广播电视局、咸宁市体育局、咸宁市文物局)

24.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咸宁市中医药管理局)

25.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6.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27.咸宁市审计局

28.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市知识产权局)

29.咸宁市统计局

30.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31.咸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32.咸宁市林业局

33.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34.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

35.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36.咸宁市气象

3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

38.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咸宁市分局)

39.咸宁市烟草专卖局

40.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1.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

1.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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