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各执法单位工作实际,经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1.咸宁市政府办公室
2.咸宁市档案局
3.咸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咸宁市新闻出版局(咸宁市版权局)
5.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6.咸宁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7.咸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8.咸宁市国家保密局(咸宁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9.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咸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咸宁市粮食局)
10.咸宁市教育局
11.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12.咸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3.咸宁市公安局
14.咸宁市民政局
15.咸宁市司法局
16.咸宁市财政局
17.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19.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1.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2.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
23.咸宁市农业农村局
24.咸宁市商务局
25.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咸宁市广播电视局、咸宁市体育局、咸宁市文物局)
26.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咸宁市中医药管理局、咸宁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7.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8.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29.咸宁市审计局
30.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咸宁市知识产权局)
31.咸宁市统计局
32.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33.咸宁市林业局
34.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35.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级依法确认。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