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规章、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评估清理工作情况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市司法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2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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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清理背景
一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规定,要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罚款规定,要及时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要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二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发〔2025〕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对照清理结果,做好有关配套文件清理和工作衔接”。
三是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3次常务会议纪要提出,市司法局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要求,提前6个月进行评估预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迅速启动修订工作,确保政策衔接不断档。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评估专班)。
(二)明确评估清理范围。一是印发《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设定罚款和行政检查事项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咸政办电〔2025〕5号),明确将所有政府规章纳入评估范围,明确评估责任单位;二是评估专班综合市人民政府2023年全面清理结果和2024年专项清理结果,梳理出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即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47份,形成评估目录,明确责任单位,印发工作提示函;三是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发〔2025〕6号)要求,以市司法局名义印发《关于对照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提示函》,督促提醒各地各单位对照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三)明晰清理标准。评估专班认真研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发〔2025〕6号),梳理形成评估清理具体标准,让评估清理有章可循,为评估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四)严格遵循程序。一是评估专班对纳入评估清理范围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二是评估清理责任单位按照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程序规定,提出评估清理意见并报送市司法局;三是评估专班将初审意见与相关评估清理责任单位报送的评估清理意见一一对照研究。对不一致的,与评估清理责任单位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汇总形成评估清理结果,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
三、评估清理结果
(一)政府规章评估结果
经评估,有3部政府规章设定了罚款事项,拟修改1部(《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改原因为:关于罚款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的精神不符;有2部政府规章设定定行政检查事项,拟修改1部(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原因为:关于行政检查的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的精神不符。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
经评估,拟对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对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修改期限,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限期修改。对照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拟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修改的主要原因
一是因机构改革,文件涉及相关单位的名称和职责发生变化。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香城人才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3号)第十三条涉及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需修改机构名称与现行部门名称与职责保持一致。
二是文件涉及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再保留。如根据《咸宁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咸发〔2024〕7号 )的“不再保留健康咸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工作由市卫健委承担”的规定,对《咸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4号)予以修改。
三是文件涉及的法律名称发生变化。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地产领域办证遗留问题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70号)第一部分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
四是文件所涉及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失效。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9号)附件中部分政策的设定依据文件有效期已届满。
2.延长有效期的主要原因
制定文件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没有显著变化,评估清理责任单位提出继续实施该文件的意见。
3.宣布失效的主要原因
一是文件有效期届满,评估清理责任单位提出该文件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适用。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义务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0号)。
二是文件有效期届满,相关上级机关出台了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责任单位提出我市可参照上级政策执行,该文件无需继续实施。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先优待政策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6号)出台后,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1号)。评估清理责任单位评估省级层面政策涵盖多方面的优待举措,我市可参照省级层面政策执行。
三是文件有效期届满,我市已出台新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定,评估清理责任单位提出不需要继续适用。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27号),已被《咸宁市坚持大抓项目、抓大项目 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取代。
四是文件有效期届满,上级出台新政策,该文件主要内容与上级新出台政策不符,评估清理责任单位建议宣布失效。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35号),规定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分行四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23〕43号)要求,目前工伤保险基金已实现省级统筹。
4.延长修改期限的主要原因
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咸政发〔2024〕6号)明确限期修改,责任单位未在修改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提出延长修改期限的意见。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4号)。
5.限期修改的主要原因。
评估清理责任单位提出修改文件的意见,但因修改内容较为复杂,不宜进行集中修改,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函〔2022〕26号)等文件,由评估清理责任单位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修改。
6.废止的主要原因
文件有效期尚未届满,评估清理责任单位提出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适用。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接续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7号),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时间为新冠疫情期间,因疫情已结束,相关政策无需执行,该文件需要废止。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号)
评估清理责任单位提出删除该文件中的“优抚医院”,理由为咸宁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