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XX,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申请人: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咸宁市旗鼓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夏福卿,党工委书记、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咸高管依复﹝2023﹞第4号),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此案,被申请人按时答复。2023年10月13日,本机关予以延期。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咸高管依复﹝2023﹞第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1. 2023年7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求公开“2006年至2023年,涉及鲁XX农户的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土地地类与面积、实体补偿情况;村委会对外签订的土地征收或流转协议;2006年至2023年,涉及鲁XX农户的房屋征收或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的类别与补偿方案,房屋安置征收协议,实体补偿情况;2006年至2023年XX村一、三、五、六组还建点宅基地分配及铁路新村宅基地分配情况”的信息。2.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村委会对外签订的土地征收或流转协议、2006年至2003年XX村一、三、五、六组还建点宅基地分配及铁路新村宅基地分配情况”的信息所依据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3.被申请人未公开“不予安置意思表示的红头文件”,未履行公开义务。
被申请人称:1.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2.农村宅基地产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分配方案相关信息由村集体决议、制作、保存,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答复人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3.答复人虽曾经托管横沟桥镇人民政府,但不代表其行使一级人民政府的权利。4.申请人并未向答复人申请公开红头文件,其复议称答复人未依其申请而公开红头文件信息,陈述不实。
本机关经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2023年7月19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该申请。
2023年8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要求,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咸高管依复﹝2023﹞第4号)至申请人指定的邮箱。
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了“2006年至2023年,涉及鲁XX农户的房屋征收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的类别与补偿方案”等政府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村委会对外签订的土地征收或流转协议、2006年至2003年XX村一、三、五、六组还建点宅基地分配及铁路新村宅基地分配情况”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信息公开系统截图;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咸高管依复﹝2023﹞第4号);
3.关于印发《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与还建安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关于印发《咸宁高新区房屋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5.涉及鲁XX的5分房屋拆迁安置合同。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3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部分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对部分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对申请中“2006年至2023年,涉及鲁XX农户的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土地地类与面积、实体补偿情况”未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1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1款,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故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咸高管依复﹝2023﹞第4号)遗漏部分申请,内容明显不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咸高管依复﹝2023﹞第4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