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09/2020-15765 文       号 : 咸政规〔2020〕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现将《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提高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激发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着“以奖代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由市县两级共同设立,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各县(市、区,含咸宁高新区)每年各出100万元(通过财政结算办理),共计1000万元,纳入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统筹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滚动使用。
第三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经推选或者聘任担任并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市、县、乡、村四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且做到“案结事了”的矛盾纠纷奖补。
第四条为规范基金管理,设立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奖补标准按照调解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等因素确定。按照“成功有奖、以奖代补、直补到人”等原则,实行一案一补,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一件案件的,按照一件的奖补标准计算。市县两级法院委托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除申请支付令、申请司法确认或者依据调解协议书内容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以外,若3个月内转立案需重新审理裁判的,此类案件不认定为调解成功案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包括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
(一)简单矛盾纠纷,指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后达成书面协议且即时解决、即时履行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指涉案人数较少、调解结案金额较低或者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轻微侵权等,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一般性矛盾纠纷。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事实争议较大、责任难以划分,调解结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4)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四)重特大矛盾纠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事实争议较大、责任难以划分,调解结案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矛盾纠纷;(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引发的矛盾纠纷;(6)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 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奖补标准:
(一)成功调解简单矛盾纠纷,有简要案件登记、签订书面协议的,每件奖补50元。
(二)成功调解一般矛盾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奖补100元。
(三)成功调解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奖补500元。
(四)成功调解重特大矛盾纠纷,达成协议,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奖补1000元。
(五)成功调解特殊矛盾纠纷,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行重奖。
第八条案件奖补实行分级审定。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调解成功的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进行审核、公示、确定;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进行审核。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调解成功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进行复核、公示、确定。
第九条 案件奖补每年分4次审定、发放。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收集汇总提交上一季度调解成功矛盾纠纷登记表和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卷宗);于每季度首月30日前,在对简单、一般矛盾纠纷案件审定后上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对复杂疑难、重特大矛盾纠纷案件,经审核后上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
咸宁市司法局根据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定的简单、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总数和本部门审定的复杂疑难、重特大矛盾纠纷案件总数,确定案件奖补总额,经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奖补经费发放至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十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整理调解案件材料和人民调解卷宗。简单矛盾纠纷应在调解成功后当即填写调解案件登记表、制作调解协议书,可以多个案件材料整理成册;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应在调解成功后(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15个工作日内整理有关案件材料,案件相关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当事人申请书、调查记录、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结案报告)、回访记录、司法确认书等材料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录,并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实行一案一档。
市县两级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在调解平台上完成信息录入,并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做好人民调解卷宗的整理、分类以及报送工作。各乡镇(街道)由司法所牵头,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对辖区内各类调解组织报送的案件卷宗做好登记、归档工作。市县两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卷宗的登记、归档工作由同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作严重失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负责指导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案件进行审定。
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奖补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通过谎报、多报、虚报调解案件等次、数量等手段骗取、套取奖补经费的人民调解员,除追回被骗取、套取的奖补经费以外,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并逐级追究审核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委政法委、咸宁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19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咸宁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