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领导解读丨《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司法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3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局领导解读丨《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为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建设平安咸宁、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由市委政法委牵头主持,咸宁市司法局起草了《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局主要负责人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同时要求“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人民调解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部署之中,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需要新作为。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人民调解始终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主力军。目前,我市人民调解组织1100多个,专兼职人民调解员4800多人,年均调解矛盾纠纷1.5万件以上。2019年,我市积极探索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以调解中心为抓手,在全省建成首个“综合性”、“一站式”调解工作平台——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先后获评“2019年度湖北省十大法治创新案例”、“楚治--首届湖北社会治理创新十佳案例”。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心建设向县、乡延伸,赤壁、咸安、崇阳、通山等地县级人民调解中心相继建成运行。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职业保障有现实新需求。人民调解是公益性调解,坚持不收费原则。因此,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需要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的保障,通过以案代补、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为调解员提供有关待遇,使其能够安心工作。早在2012年我市就出台了《咸宁市矛盾纠纷“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12]136号),并在2018年进行了修订(咸政规[2018]8号)。依此办法,市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50万元用于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150万元用于全市矛盾纠纷调解奖补,其中50%即75万元用于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案件奖补,第一档案件奖补20-30元,第二档案件奖补50-60元。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的类型、表现形态和难易程度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地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特点,这一方面对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在人民调解员的职业保障上也有了新需求。
二、起草过程
(一)深入研究论证。深入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全市近几年矛盾纠纷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和案件调解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参考借鉴浙江、上海、云南等地相关工作经验做法,结合实际进行研究论证。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向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以及人民调解员代表多次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35条,并根据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先后易稿10余次。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6条审查意见作相应修改,并呈报市委政法委。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金数量、来源及使用范围。基金由市、县两级共同设立,每年共计1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各县市区(含咸宁高新区)每年各出100万元(通过财政结算办理)。基金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经推选或聘任担任并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市、县、乡、村四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且做到“案结事了”的矛盾纠纷案件奖补。
(二)案件分类及奖补标准。将矛盾纠纷界定为四类,包括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并明确相应具体情形。对成功调解以上四类矛盾纠纷案件的,明确奖补标准分别为每件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同时,《办法》特别明确:成功调解特殊矛盾纠纷,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行重奖。
(三)案件奖补的审定与发放。案件奖补实行分级审定,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调解成功的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案件进行审核、公示、确定,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案件进行审核;由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全市范围调解成功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案件进行复核、公示、确定。市司法局根据分级审定的矛盾纠纷总数,确定案件奖补总额,报经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于每季度末将奖补资金发放至人民调解员个人帐户。案件奖补每年分4次审定、发放。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规范基金管理,设立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负责指导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案件进行审定;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对有关情形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