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09/2021-11079 文       号 : 咸政办发〔2021〕13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6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执业律师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全体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团。
第三条咸宁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组建以及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在行业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一般应设立在咸宁市主城区;
(五)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风险评估;
(二)参与市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
(三)对市政府推进依法治市中的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对涉政府重大民商事行为拟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五)根据委托代理市政府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处理非诉讼纠纷;
(六)为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法治建设意见和建议;
(七)为处置社会公共事件、重大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三)参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调研、项目论证活动;
(四)取得相应报酬。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市政府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者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市政府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参与办理法律事务,一般应当出具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七)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为市政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拟定建议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并由市政府印发聘任文件、颁发聘书。
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一般为2年,聘任期届满后自行解聘。
第九条市司法局统筹推进全市法律顾问工作,市政府各部门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当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完备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组织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提高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实行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品德、素养、能力、实绩为评价标准的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审定后解聘:
(一)受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经考核为不称职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损害市政府合法权益行为的。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可以临时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专家、执业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可以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调研论证、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接受咨询、受委托办理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对拟以市政府名义、市政府授权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者由市政府承担责任的其他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须由市长或者副市长批转至市司法局办理,同时呈办单位应及时一次性提供与呈办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并附呈办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或者所属法制部门的书面法律意见。
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时限)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市政府。
市政府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影响,落实领导干部过问签字背书制度。
第十九条市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的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呈办单位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市司法局,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司法局指定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条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由市司法局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市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意见须经市司法局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司法局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咸政办发〔2015〕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