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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司法局 解读单位: 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31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关于修订《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修订《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必要性

《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咸政办发﹝2015﹞61号,以下简称原《规则》)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我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机构改革工作的深入,原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牵头管理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已整体并入市司法局,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有所调整,同时原《规则》规定有效期为五年,即将于年底失效。因此有必要对原《规则》做出修订,调整和补充相关内容。

二、《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修订内容的说明

原《规则》共二十六条,修订过程中,在保留主要框架和内容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增添、调整、归并、删减了部分内容,修改后的该《规则》共二十二条。

1.调整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建、管理和考核的主管部门。第二条明确了“咸宁市司法局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组建以及法律顾问的管理、考核工作”。第八条“市司法局统筹推进全市法律顾问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应当向市司法局报备”。第九条“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完备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统计制度”。

2.增加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受聘条件。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中增加了第五款“所在律师事务所一般应设立在咸宁市主城区”。

3.增加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第四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中增加了第7款“为处置社会公共事件、重大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明确了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聘请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则,造成政府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明确指出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可以临时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专家、执业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6.详细规定了拟以市政府名义、市政府授权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由市政府承担责任的其他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间。第十条“对拟以市政府名义、市政府授权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或由市政府承担责任的其他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须由市长、副市长批转至市司法局办理,同时呈办单位应及时一次性提供与呈办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并附呈办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或所属法制部门的初审书面法律意见,再由市司法局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时限)出具法律意见书报市政府”。

7.强调了市政府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出具法律意见。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影响,落实领导干部过问签字背书制度”。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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