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法律援助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714/2025-31722 文       号 : 咸司通〔2025〕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法律援助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29日
关于印发《咸宁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咸宁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司法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9日
咸宁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经费是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的资金。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款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原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其支出范围为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成本和基本劳务费,包括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支出标准为:
1、市级办理民事、行政、仲裁、刑事案件,每件案件1100元;县级办理刑事案件,每件案件600-900元,办理民事、行政、仲裁案件,每件案件1000--1100元。
2、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办理的案件,每件1700元,但需要提供跨县(市、区)办案的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跨省办案的,每件案件2000元,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费用的,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须提供跨省办案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办理2人(含2人)以上共同诉讼案件,每增加1名受援人可增加100元办案成本费,但增加费用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
5、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涉黑涉恶等工作量较大、办案成本明显超过基准补贴标准的案件,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每件案件可适当增加办案成本,但增加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案件补贴标准的2倍。
非因承办人原因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应根据承办工作量酌情发给办案补贴。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其支出范围和标准为:
1、12348热线、市法院、市检察院值班律师每天300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每天200元;
2、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卷宗归档合格的每件200元;
3、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每件400-600元;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到场,按每人每次100-200元支付费用;
5、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单位以外法律服务人员为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提供翻译的,按每件100-600元支付费用。
6、聘请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评查按每人每天500元支付费用。
(三)“12348”法律援助咨询平台等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维护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调研、文书档案所需费用。
(五)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归档案卷后,应对卷宗进行质量评查。质量评查以《司法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司法部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办法(试行)》为依据,评查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
第七条 评查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基准补贴标准上浮30%。法援案件入选省司法厅优秀案例的奖励1000元,入选司法部优秀案例的奖励2000元。
第八条 合格等次的一般按基准补贴标准发放,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发放标准为基准补贴标准下浮30%:
(一)法律、政策法规运用,以及会见笔录、庭审笔录、代理词、辩护词等文书制作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
(二)刑事案件中,阅卷未达到基本要素要求,未制作阅卷笔录(证据目录)或者遗漏证据材料的;
(三)受援人对法援律师服务态度不满意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没有合理原因,案件迟延归档的。
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或报销相关费用: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案件质量评估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和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律师对归档卷宗进行评查后,提出初步的评查结果及对应的补贴标准。评查结果和补贴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复查一次,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组织人员复查,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结果。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使用
市、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将上级拨付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和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本着保贫困、保重点、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审批手续,支出范围和标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给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和报销相关费用,并建立相应台账,详细注明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补贴数额或报销数额等基本情况。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司法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法律援助经费不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市县两级司法局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建立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绩效评价制度,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和下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