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       源 : 市司法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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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切实解决以往经费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使用不规范、补贴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经费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等国家、省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总结以往经费管理经验,梳理当前经费使用、监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起草形成《咸宁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初稿。
为确保办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广泛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及一线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合理意见逐一梳理吸纳,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经咸宁市司法局、咸宁市财政局联合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8月29日正式印发,要求全市各级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
《咸宁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共十四条,围绕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管理、使用、补贴标准、质量监管、监督问责等核心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经费核心界定与管理原则
一是明确经费定义与范围。法律援助经费是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的资金,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款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二是明确保障要求。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到位。三是明确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经费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挪作他用。
(二)细化经费支出范围与补贴标准
经费支出主要分为五大类,重点明确案件补贴和事项补贴的具体标准,确保补贴规范、量化可执行:
1.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覆盖办案成本和基本劳务费,按办案层级、地域等分类设定标准。市级办理民事、行政、仲裁、刑事案件,每件1100元;县级办理刑事案件每件600-900元,民事、行政、仲裁案件每件1000-1100元;市内跨县(市、区)办案每件1700元(需提供相关证明);跨省办案每件2000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5000元(需审批);2人及以上共同诉讼案件,每增1名受援人加100元,累计不超过5000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审核报批后,补贴可上浮不超过基准标准的2倍。非因承办人原因终止案件的,按实际工作量酌情发放补贴。
2.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明确各类事项的补贴标准,其中12348热线、法检值班律师每天300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每天200元;认罪认罚案件(卷宗归档合格)每件200元;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每件400-600元;未成年人讯问律师到场每人每次100-200元;代拟法律文书、提供翻译每件100-600元;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律师每人每天500元。
3. 其他支出:包括“12348”法律援助咨询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维护费用,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表彰奖励、调研、文书档案所需费用,以及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
(三)建立补贴与案件质量挂钩机制
一是明确评查标准与等级。法律援助机构接收归档案卷后,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质量评查,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二是明确补贴浮动标准。优秀等次补贴按基准标准上浮30%,省优秀案例奖励1000元,司法部优秀案例奖励2000元;合格等次一般按基准标准发放,存在文书瑕疵、阅卷不全、受援人投诉属实、迟延归档等情形的,补贴下浮30%;不合格等次及违规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四)明确不予补贴的七种红线情形
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或报销相关费用:一是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规定、经补正后仍不合格的;二是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案件的;三是案件质量评估为不合格的;四是因自身过错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五是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钱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是因违法办案被投诉查实的;七是其他违反国务院和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行为。
(五)规范经费管理使用与监督问责
一是规范经费使用。各级司法局统筹各类法律援助资金,坚持“保贫困、保重点、保基层、保基本”原则合理安排使用。二是强化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经费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严禁将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办案及补贴情况;市财政局、司法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经费不到位等问题,限期整改并追责。三是完善异议处理。法律援助人员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一次复查,法律援助机构需组织复查并反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