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来       源 : 咸宁市司法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1日 解读方式: 问答解读
名       称: 【问答解读】《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答:为适应新时代咸宁市人民调解员队伍发展现实需要。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求,我市积极实践探索,如实施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选举、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了人民调解专家库、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设立全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等,特别是打造以人民调解中心为平台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模式,形成了全省、全国调解品牌。目前,全市人民调解员共有4156人,其中专职895人,占比22%,兼职3261人,占比78%,年均调解矛盾纠纷1.8万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的类型、表现形态和难易程度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地呈现出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特点。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需要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问: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一)党中央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作出顶层设计。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治、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责使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2018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同年4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省六部委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意见。2018年9月,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明确从七个方面、三十二项主要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问:《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0年第34号)、《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年第377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司发[2018]82号)
问:《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包含哪些内容?
答:《咸宁市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共十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制定依据、明确人民调解员界定、部门管理职责等。
第二章至第九章,明确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义务与职责、调解员的产生、日常管理、专职调解员等级评定、调解员辞退解聘与奖励、调解员待遇、工作保障等内容。
关于调解员主要职责:明确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等。
关于调解员选聘:明确优先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同时提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关于调解员等级评定:经报省厅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先行先试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明确结合调解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等方面,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等级管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级评定结果与专职调解员补贴、评先评优等相挂钩。
关于调解员管理和保障:明确对调解员按照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违法违纪调解员予以辞退、解聘,加强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的管理。同时,明确落实调解员基本生活补贴经费、案件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障,维护调解员合法权益,增强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章附则,主要明确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