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公共法律服务评估体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司法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公共法律服务评估体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于2021年12月印发了《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为贯彻全国意见、规划精神,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推进,省、市先后印发了有关意见、方案。2023年咸宁市印发了《中共咸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法办发[2023]3号)明确要求制定公共法律服务评估体系,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评估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服务评估体系的目的。在基本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础上,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能力水平、态度成为人民群众在接受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的监督。在公共法律服务窗口设置评价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要不定期的按照相关规范及工作制度对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进行暗访、抽查。在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公布投诉方式及联系方式,对投诉事项认真调查处理。
三、加强对监督结果的运用。对抽查、暗访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及时通报并整改,对违法违规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依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要处理到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对被多次投诉且不改正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有效贯彻实施全国、全省的规划要求。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中共咸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咸宁市公共法律服务评估体系实施方案》,对相关条款内容做了细化规范。同时征求了相关科室意见,对主要内容进行逐条研究,针对具体条款,经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修改,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包括仪容仪表规范、文明用语规范、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六项内容。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条目式细化,方便工作中规范实施,助力公共法律服务评估体系标准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