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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咸宁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措施清单”》《咸宁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措施清单”》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司法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1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咸宁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措施清单”》《咸宁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措施清单”》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咸宁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咸宁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措施清单”》《咸宁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措施清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解决涉企行政检查“多、频、乱”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化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虽然通过推行“综合查一次”,将检查频次下降62%,但仍存在部门协同不足、基层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需进一步通过分级分类监管和清单管理巩固成果。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经验,起草了《咸宁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司法部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文件,起草了《正面措施清单》和《负面措施清单》初稿,4月3日征求43家市直相关单位和6个县、市、区司法局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4月25日经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同意。

三、主要内容

《咸宁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共有十五条。

一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二是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立通用型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各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三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和例外情形。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根据通用型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或专业型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检查和其他需要检查的特殊情形等可以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四是规定了通用型企业分级分类标准和对应等级的监管要求。将企业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根据不同等级,监管力度从年度抽查比例和现场检查次数两方面进行区分。五是规定了不同分级分类标准的协调机制。同一企业满足多项专业型分级分类标准的,适用风险级别高的标准。

《正面措施清单》共12条。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了规范行政检查的重要制度,分别是动态清理行政检查事项、实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优化触发式行政检查机制、严格控制检查频次上限、规范检查结果处理。第六、七、八、九、十规定了源头减少行政检查次数的措施,分别是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分级式行政检查、非现场“无感式”行政检查、“检查+服务”式行政检查。第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反馈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了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方式。

《负面措施清单》共10条。第一、二条通过反面排除的方式,明确可以开展行政检查的主体和人员,列举了常见不能开展行政检查的主体和人员。第三条从反面强调了行政检查事项和计划的公开,明确了未公开的原则上不能开展。第四条强调了行政检查的审批手续。第五条明确了行政检查的属地管辖原则,明确了例外情形的报批程序。第六条列举了常见的变相开展行政检查的方式。第七条从反面列举了下达检查指标的方式。第八条从反面列举了趋利执法的情形。第九条明确了行政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列举了干扰经营的常见情形。第十条从反面强调了检查的目的是监管,不得“以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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