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5月1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每月定期点检和集中教育活动时,发现熊某未经请假缺席点检和集中教育活动。鉴于此,司法所立即打电话给熊某了解情况。电话中,熊某承认了未请假外出的事实,并说出具体情况:熊某在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员,因工作需要,房地产公司安排其去外地培训。因存在侥幸心理,熊某选择了私自外出。5月22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熊某到司法所报到。经过深入谈心,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到周某未请假外出是因为他认为自己缓刑考验期即将结束,难免心生侥幸。另一方面,由于其长期无正式、固定工作,导致其家庭收入来源被断,经济较为困难。恰好当时有朋友介绍工作,于是便到上述房地产公司上班,进而导致上述的情况发生。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熊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了熊某所在村村干部和邻居,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北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执行标准》等文件规定条款,对熊某违反社矫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22日,司法所提取了熊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崇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熊某给予警告。经核实情况和集体评议后,崇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将具体情况报知崇阳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依规对熊某给予一次警告,并出具了《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崇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召集熊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熊某宣读并送达了《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字,同时将情况通报了崇阳县公安分局。给予熊某警告后,司法所依据相关规定,重新将熊某列为严格管理对象,并为其重新制定个案矫正方案。鉴于其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结合其电脑技术特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熊某在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找到一份网络技术主管的工作,帮助、鼓励其遵纪守法、诚实劳动。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被警告处罚后,熊某作了深刻地反思,认识到自己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错误行为,并意识到违规就会受到警告、收监的处罚。为了更好地改造自己,熊某积极、认真的参加学习和劳动,服从司法所的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目前表现良好。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熊某给予警告后,崇阳县司法局将情况对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予以通报。2018年6月5日,崇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到熊某居住地进行走访,进一步了解熊某的实际情况。现场可以看出,熊某态度积极,并再次对工作人员帮其找到家门口的工作表示感谢,同时再次表态,一定严格遵守规定,积极改造,争取重新融入社会。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司法所6月份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时,工作人员对本所的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熊某的案例。熊某当场现身说法,对于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真心帮助等做了报告。在矫社区服刑人员均表示,一定会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定位,更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增强服刑意识,努力改造自己。通过此次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和现身说法,司法所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意识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