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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唐某某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时间:2021-05-07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日,受援人唐某某到咸宁市向阳湖五七渔业生态休闲园(系被告金隆公司的经营建设项目)的鱼塘钓鱼时,因高压线与地面间距不足,唐某某起竿时鱼竿与其上方的高压电线(110KV永潘线)之间产生电弧,唐某某随即遭受电击倒地。经武汉市第三医院烧伤科诊断,唐某某“全身多处电烧伤72%Ⅱ°-Ⅲ°”。受援人前期治疗已花费90余万元,且生活失去了来源,正在申请办理城市低保。

受援人认为其受伤,咸宁市向阳湖五七渔业生态休闲园存在过错,希望能获得赔偿。2019年5月7日,受援人来到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后向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唐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认为唐某某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指派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受援人的陈述,查阅了事故发生时向阳湖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受援人的住院病历等材料,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形成办案思路:

本案事故发生地向阳湖五七渔业生态休闲园系湖北向阳湖奶牛良种场(以下简称向阳湖奶牛场)出租给湖北金隆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隆公司)作为金隆公司从事农业生产与研究,《土地租赁协议》规定承租方金隆公司不得改变租赁土地性质用途。本案存在三个侵权主体,一是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咸宁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咸宁供电公司),其作为事发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及经营维护人,应对本案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被告湖北金隆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隆公司),其作为咸宁市向阳湖五七渔业生态休闲园的经营管理者,明知鱼塘上空高压线穿过存在触电隐患,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工作人员仅口头制止,并未对垂钓者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垂钓,金隆公司未尽到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三是被告向阳湖奶牛场作为土地产权人对被告金隆公司改变土地租赁用途及在高压线保护区内违法经营负有土地管理责任,在本期事故中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

1.原告唐某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被告向阳湖奶牛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事故路线110KV永潘线实际离地距离为5.9米,是否符合国家颁发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45-2010)的规定。

4.金隆公司是否履行安全警示义务,对本案事故有无过错。

法庭认定本案原告唐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110KV永潘线高压线下鱼塘钓鱼时,对自身安全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应对其自身伤害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被告向阳湖奶牛场与金隆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内容没有明确禁止开挖鱼塘进行渔业养殖,不属于改变租赁土地性质用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咸宁供电公司出具《关于110KV永潘线的53#-54#地形变化情况说明》110KV永潘线的53#-54#2014年因鱼池建设堆土,地形变化导致对地距离减小为5.9米,针对这一证据,承办律师发表意见认为《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45-2010)13.0.2-1规定“110KV线路经过地区对地面最小距离居民区为7.0米、非居民区6.0米、交通困难地区为5米”。本案事故鱼塘周围并非交通困难地区,因此,事故路线110KV永潘线的实际离地距离5.9米小于《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45-2010)的规定。被告金隆公司辩称其在向阳湖五七渔业生态休闲园入口设置“垂钓鱼塘高压线危险,垂钓人员严禁在高压线周围50米的地方垂钓,否则后果自负”等内容的垂钓须知,鱼塘边有“高压线附近禁止垂钓”的标识牌,其已充分履行安全警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承办律师发表意见认为被告金隆公司明知鱼塘上空高压线穿过存在触电隐患,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工作人员仅口头制止,并未对垂钓者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垂钓,金隆公司未尽到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存在过错。承办律师的上述意见被法庭采纳。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唐某某承担40%责任,被告咸宁供电公司承担25%责任,被告金隆公司承担35%责任,判决原告唐某某的损失共计978900.7元,由被告咸宁供电公司赔偿244725.18元,被告金隆公司赔偿347284.93元,原告自行承担赔偿损失396897.06元。被告咸宁供电公司、被告金隆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受害人不存在故意接触高压线的情形,但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因此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责任。除了供电公司,事故现场的经营管理者对事故场所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也提醒广大钓鱼爱好者,钓鱼触电事故层出不穷,各位钓鱼爱好者要认识到高压电是有安全距离的,并不是不触碰就不会导电,社会大众要引以为戒,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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