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二、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了该案后,反复阅读了《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认为该案的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合同是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经纪代理事宜、订立的本合同,应共同信守。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为表诚意,乙方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由丙方代为管理,待不动产交易完成后,定金充当甲方的购房款。合同第五条,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7200元,乙方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7200元,如因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支付经纪代理费100%,计人民币14400元。合同第十一条乙方逾期不付房款给甲方,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房款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担房屋转移过户中所交纳的全部税费,且应交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并按全部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三条,自签订本合同起,甲、乙双方不管是哪一方中途不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应向守约方赔偿总房价的10%作为违约金。
根据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上述有关条款的要求,调解员先后于4月23日、4月26日、4月27日电话分别与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取得联系。但是要么电话关机,要么人在外地,要么说有事不来接受调解。在调解员一再的要求下,双方才于4月29日来到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接受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首先调解员将上述合同的条件告诉夏某某、程某,说明了违反了合同的危害性,要求必须继续履行合同,承担本应该承担的经纪代理费用。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答复我们是通过中介公司认识的,但后面的交易成功并没有经过中介公司,所以并没有提供全程的服务,这个费用我们不同意支付那么多。调解员说你们“跳单”的行为就是想规避经纪代理费,因三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撤除,至于交多少我来帮忙做丙方的工作。
三、调解结果
5月6日,经调解员任耀明分别与三方沟通做工作,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同意在经纪代理费上做出让步,让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各向其支付经纪代理费5000元,最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当场用微信各转账给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5000元。
5月17日,申请人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房调委赠送“人民调解为人民,公正高效暖人心”的锦旗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