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老人
既是中华传统美德
亦有法可依
那养子(女)呢
对养父母也有赡养义务吗
今天我们来聊聊
……
原告杨井某在被告杨某出生仅两天时收养其为养女。2001年1月6日,原告杨井某依法在咸宁市崇阳县民政局补办了收养登记手续。此后,被告杨某在原告杨井某的抚养和照料下上学读书直至结婚成家。
现原告年老体弱,疾病缠身,且饮食起居需要他人照顾,日常生活不能自理。2021年2月14日,原告被迫委托天恩疗养院代养,天恩疗养院仅代养费用每月需要2600元,原告根本无力承担,而被告既不看望原告,也不尽赡养义务。为此,原告杨井某于2021年3月18日向咸宁市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600元。
经合议庭以及村委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杨某于2021年2月14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杨井某赡养费1800元直到原告杨井某去世为止,被告杨某在签收调解书之日已向原告支付三个月赡养费54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养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时,养子女是否存在法定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杨井某在被告杨某出生仅两天时收养其为养女,2001年1月6日,原告杨井某依法在崇阳县民政局补办了收养登记手续,后一直抚养被告杨某读书生活直至其成家。原告在法律上尽到作为一个母亲的责任,在情感上给予被告母亲的关怀,让被告健康成长。你养我长大,我护你终老。本案不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原告主张都应依法予以支持。
“乌鸟私情,愿乞终养”。孝老敬亲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希望大家能在遵守法律规定,做到赡养老人的同时,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及时行孝,多陪伴父母,做到让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老有所乐。